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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原因迫使我国修订节能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4日 18: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韩洁 刘铮)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结合我国节能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9年的节约能源法进行了大量修改。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由于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需要修订。

  ——节能法调整范围需要扩大。现行法律重点对工业节能做了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

能源消费增长很快,已经成为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基础上,对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展,对
建筑节能
、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

  ——操作性需要增强。根据立法调研和节能法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现行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节能监管主体需要明确。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傅志寰表示,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

  ——需要更好地发挥经济手段作用。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张超说,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因此有必要修订节能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特别是基层单位要求修订节能法的呼声很高。傅志寰说,从当前情况看,实现“

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今年以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依然过快,节能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压力很大,迫切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

  参与修订工作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指出,修订节能法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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