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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强化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4日 17:3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24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增补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二章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做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些地方、专家提出,应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并且需要长期执行的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包括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在本法中肯定下来。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做修改补充。

  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的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对符合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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