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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4日 16:4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周婷玉、李亚杰) 正在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全日制工作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应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作出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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