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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3日 06:57 证券日报
规范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21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制定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诸如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挂失、转托管、代办股份确认、交易密码挂失、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各项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对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具体规定如下:(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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