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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交强险费率优惠适中、上浮平缓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 00:09 金时网·金融时报

  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征求意见反馈围绕五大问题

  本报北京6月21日讯 记者方华报道 “到7月1日交强险制度即实施一周年,在推行浮动费率机制的初期,我们立足于费率优惠比例适中、费率上浮幅度平缓的原则。”今天,在保监会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简称《浮动费率暂行办法》)草案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兼新闻发言人袁力称,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将于7月1日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与世界其他实行交强险挂钩浮动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草案的制定坚持了注重奖励、注重防范的原则,在实行初期力求扩大受惠范围。

  “费率浮动初期,浮动幅度尤其是向上浮动的幅度不宜过大。”袁力称,草案的制定之所以体现这样的特点,源于交强险在我国推行时间不长,费率浮动挂钩制度从无到有,需要不断积累历史数据和业务经验,且广大投保人对费率浮动还有一个逐步认识和适应的过程。

  “截至昨天晚上8点,我们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481封电子邮件和7份传真,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五大焦点问题上。”袁力称,自6月1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意见之后,五天内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袁力介绍,公众首先关注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问题,部分来信认为费率浮动办法推出时机尚不成熟,建议依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待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再行推出。其次,认为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挂钩不尽合理,建议费率挂钩浮动标准应在草案基础上细化,让更多人获得费率下浮机会,而对严重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实行费率浮动。第三,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应行使行政处罚权,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不应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浮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且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是企业变相行使了行政处罚权。第四,关于费率上下浮动比例,有意见认为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浮动幅度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平。第五,关于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问题,有公众建议《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应该遵循法制、科学、公平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制定,浮动幅度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依据,并兼顾各方面合法利益,提高其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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