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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西建材集团总经理魏新安贪污受贿被判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20:22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6月20日电 (记者 胡锦武) 因受贿57万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43.2万元,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江西省建材集团总公司原总经理魏新安有期徒刑11年。

  魏新安现年61岁,1990年12月起先后担任江西水泥厂厂长、江西省建材局副局长、江西省建材集团总公司总经理(正厅级)、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1994年至2004年期间,魏新安先后收受12人的16笔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7万元。其中,2000年11月,在魏新安的支持和促成下,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由万年青公司出资3000万元入股。事成后,深圳某公司董事长李某送给魏10万元表示感谢。

  此外,1994年,魏新安授意江西水泥厂财务处原处长黄某、副处长陈某(均另案处理)利用水泥厂闲散资金开展国库券回购业务,并获得相应的回购利息。1995年,经魏新安同意,3人将43.2万元的回购利息私分,其中魏新安分得23万元。

  鉴于魏新安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法院据此以受贿罪、贪污罪从轻判处魏新安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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