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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63亿公共资金被曝违规入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08:20 每日经济新闻

  昨天,上海市高级法院召开证券市场风险防范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北方证券公司以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3亿余元案、华东师范大学3000万教育基金委托券商代理投资国债纠纷案等一批发生在2003年到2006年的证券案件得以曝光。这些一审受理的547件证券案件中诉讼标的额高达101亿元,其中,63.21亿元公共资金违规入市案也颇引人注意。

  在揭示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市场风险同时,法院也对规范和完善上海证券市场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4年受理547件证券纠纷案 平均诉讼标的1850万元

  据了解,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上海三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证券纠纷案件547件,诉讼标的金额达101亿元,平均每案的诉讼标的金额约1850万元。审理的证券纠纷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委托理财纠纷、证券侵权纠纷、证券经纪合同纠纷、国债回购纠纷、证券登记结算纠纷等五大类。证券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高、中级法院受理的317件证券纠纷案件中,证券公司作为被告的为234件,占总数的73.4%,且大部分为北方证券、

闽发证券等风险券商。受害者多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

  在对案件的披露中,北方证券公司以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3亿余元案、华东师范大学3000万教育基金委托券商代理投资国债纠纷案等一批发生在2003年到2006年证券案件也渐渐浮出水面。

  据介绍,法院目前处理的北方证券公司以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达到83亿余元案,共造成客户损失15亿元。据法院有关人士表示,目前,该案件正处在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阶段,相关细节还不方便透露。

  公共资金使用缺少审批监控 证券市场现8大风险

  从上海法院受理的证券案件来看,当前证券市场因不规范行为引起的主要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其中公共资金涉案巨大,在101亿元的证券纠纷案件金额中,公共资金违规入市达到63.21亿元。

  公共资金违规入市 谨防危及国计民生

  据统计,上海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到公共资金的运作。高、中院审理的证券案件中,涉及到大型国企资金69件,标的近41亿元;涉及金融机构25件,标的16亿余元;社保基金2件,标的近1亿元;房屋维修基金1件,标的2.6亿元;工会基金2件,标的4500万元;教育基金1件,标的1600万元;公用事业单位5件,标的2亿余元,这些违规进入股市的公共资金高达63.21亿元。

  据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齐奇介绍,在大多数涉公共资金的证券案件中,资金使用都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和监控措施,资金运作完全依赖于券商的诚信,在股市下跌时,资金损失往往非常惨重。如果券商故意挪用资金进行犯罪,资金风险更是无法防范。

  证券公司破产 谨防留下资金缺口

  目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由于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的大量灭失,损失惨重。客户保证金如果不能及时补足,将严重影响被处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剥离,甚至给证券市场造成较大的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

  “洗白”公共资金入市 谨防有去无回

  由于国家政策禁止公共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但允许买卖国债。这些资金通过购买国债进入证券市场,再通过国债回购将资金“洗白”,转而投入股市和期货市场。国债回购中,客户无法直接监控证券公司席位上的交易情况,登记结算公司又不审查单个客户是否同意进行回购。只要该账户做过回购登记,客户持有的国债就可以作为质押品随时清收回购资金。一旦证券公司流动资金出现困难,不能返还客户国债,即会出现“有去无回”的情况。据介绍,目前上海法院已受理以登记结算公司为被告的案件30余件,这一风险不仅使众多客户资金的损失或某个券商被处置,而且对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整个交易体系也带来了极大风险,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

  委托理财 谨防“保底条款”不保底

  委托理财案件当事人主体范围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冲突明显。合同中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

  吉钢公司与德恒证券签订《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吉钢公司将资金600万元全权委托德恒证券买卖国债;年投资收益率均为3%。后因德恒证券未归还剩余资金,吉钢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德恒证券公司偿还吉钢公司剩余本金人民币441万元,对保底条款约定的收益率未予支持。因此,如果不及时对委托理财进行法律规范和投资引导,因股市波动而产生的资本风险和社会风险将更加突出,范围更广、处置更难。

  恶意不实披露信息 谨防害人又害己

  证券市场因信息披露虚假以及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股市大幅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给股市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维护市场长期繁荣和稳定,对广大公众投资者造成沉重打击。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因为证券信息披露虚假,导致股价波动,给股民造成损失,而被众多股民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期已有多起因证券信息披露不实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 谨防上当受骗

  当前我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除有少量通过证券业代办转让系统(三板)交易、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转让、司法拍卖抵债外,缺乏合法的流通渠道,导致非法交易活动有机可乘,且逐年增加。非法交易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群体性、反复性的特点,使社会公众投资者难以及时辨别、察觉,容易上当受骗。例如,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潘学成等人在美国加州设立公司,在国内以某股份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出售股票,导致众多老年投资者受骗上当。

  购买证券创新产品 谨防盲目入市

  每当证券创新产品特别是权证之类的衍生品种推出时,市场交易就会异常活跃,投机氛围浓厚。参与交易的大量个人投资者往往并不熟悉该类产品的属性、功能、运行机制和风险因素,对相关的市场规则也知之甚少,自身的权益极易受损。有的投资者不知道权证行权日和交易日之间的区别,在权证交易前一天仍大量买进已成废纸的权证。据统计,在已摘牌的10多只权证中,权证持有人错过价内权证行权遭受的损失超过1100万元,而错误地对价外权证行权的损失也超过70万元。

  私募基金管理滞后 谨防混乱中潜在风险

  民间私募基金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增加投资者收益,客观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私募基金至今尚未取得合法地位,生存在“灰色地带”;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主体资格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私募基金协议的内容和操作手法不规范,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对民间私募基金的专业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上述因素决定着投资民间私募基金面临巨大的风险。

  法官提醒>>>

  保底收益条款一般认定无效

  针对委托理财纠纷中大量出现的保底条款,对这一效力,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以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提醒投资者注意。

  据了解,在证券纠纷案件中,委托理财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占三分之一强。此类案件当事人主体范围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冲突明显。合同中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例如,个人投资者楼某与渤海证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将资金1,000万元交渤海证券,渤海证券确保其固定年收益10.5%。后因楼某委托的资金发生巨额亏损,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令渤海证券返还楼某资金1,000万元并支付存款利息,对双方约定的年固定收益则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庭长邹碧华表示,对该类合同条款的效力普遍存在争议,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难。针对证券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此类保底收益条款由于不符合风险和利益共担的原则,一般来讲法院在审判的时候会作为无效处理,不予支持。

  应加大单位证券犯罪刑事打击力度

  就类似北方证券公司以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单位证券犯罪现象比较严重的问题,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齐奇表示,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单位实施的证券类犯罪案件时,很少对涉案单位提起刑事诉讼,致使法院无法对犯罪单位作出刑事处罚;对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罚往往也比较轻。他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证券犯罪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打击力度,严惩证券犯罪行为。

  上海法院还建议,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厘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法场外交易场所与非法场所、合法代理与非法经营的界限,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高远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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