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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热争议还需冷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 06:26 金时网·金融时报

  马晨明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是交强险实施的第一个完整业务年度。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由于事关每一个机动车主的切身利益,交强险自问世以来几乎就争议不断,其风波所及,甚至连中国保监会出台的有关交强险的每一项措施,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消费者的质疑,甚至抨击。而就在一些带有很强情绪化色彩的抨击和质疑声中,关于交强险的真正价值和积极意义,正在有意无意的被忽略或者歪曲。记者认为,出现这种始料不及的局面,对交强险本身甚至其他强制险种来说,都不是一个好的开始,其中值得相关各方思索之处良多。

  记者曾于去年底、今年初就交强险的实施情况,对全国近十家财险公司进行过系列采访。那时候,有关“暴利说”尚未形成气候,但对费率过高和无责赔付的质疑已经不绝于耳,来自监管层的正面回应也还没有出现。各保险公司的普遍反应是,交强险规范了当时混乱的车险市场,使车险市场逐渐摆脱了低层次的价格竞争时代,走上了理性发展和追求服务、品牌的健康之路。

  对于无责赔付,部分保险公司确实认为在给消费者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营业成本,但当时北京地区几个主要保险公司的车险快速理赔机制正在初步形成,所以,多数保险公司还是认为,总的来说,交强险有效改善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品质,是车险市场的正确的发展方向。至于费率问题,像现在大家看到的一样,当时大多数保险公司也是避而不谈或含糊其辞,但也算是有情可原,毕竟那时刚实行了不到半年。

  但当时给记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是,那时尚未出台的交强险浮动费率机制均被各级保险公司看好,甚至有家公司老总认为“将给车险市场带来颠覆性影响”。没想到,6月15日,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后,这项受到保险公司欢迎的措施,依然受到了来自消费者的质疑。

  “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促进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对保险公司来说,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还没有建立起来之前,费率浮动可以更有效地辨别优质客户,间接减少保费的支出;而对消费者来说,“奖优罚劣”应该也是一个公平的选择。看似对双方都有利。

  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呢?记者认为,一方面,交强险现在似乎成了众矢之的,公众对它的判断已经出现感情上的偏差;另一方面,“草案”的具体条例应该尚有可商榷之处。比如“三年无违章方能降低30%费率”,这对每一个车主来说,几乎都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是,如果据此而全盘否定“草案”,则未免落入因噎废食之讥。一个有说服力的、可供借鉴的事例是,在率先实行了交强险浮动费率的上海,其今年一季度的交强险运行情况显示,在承保交强险的40.92万份保单中,费率下浮的保单占40.70%;费率上浮的保单占15.0%;费率不变的保单占44.30%。整体来说,其费率存在下降的趋势。这个事例也许对部分消费者具有很好的提示作用。为此记者建议,监管部门可以参考上海费率浮动的做法,尽量将矛盾化解在措施出台之前,将好事做得更好。

  面对公众的广泛质疑,保监会曾于5月22日召开座谈会,就交强险为何保费高保障低、无责赔付有无法律依据、交强险费率要不要听证、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保监会如何监管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何时出台等九大社会争论焦点一一表态,但从实际效果反应来看收效似乎并不理想。比如保监会称“暴利说”者计算方法有问题,而其给出的计算方法同样受到“暴利说”者的攻击。

  问题的关键是,在公众所知道的交通事故的各项数据中,“暴利说”者好像更给人以直观简洁的印象。问题的另一个关键是,交强险是否“暴利”的核心数据提供者———保险公司总是失语于这场马拉松式的争论,其失语的理由实在是显得勉强。交强险出台前,说费率高低有待保险公司的数据检验,而没有公布当时所制定的数据依据;交强险出台后,按照保监会2006年6月30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今年6月8日,保监会又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其第二款为:“各公司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上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而保险公司的态度一直很耐人寻味,但作为消费者,也只能耐人寻味而已。

  其实,费率和无责赔付问题是目前导致交强险纷纷扰扰的核心问题,“暴利说”不过是前者的一个比较直观的体现。关于无责赔付的最新说法是,保险行业协会车险项目负责人日前对媒体称,“无过错却要赔款,于情、于法皆不通。目前,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极大的‘外部不经济’,给保险公司的经营、车主的利益和道路交通管理,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希望相关法律能尽快对‘无过错赔偿条款’作出调整。”这也许是无责赔付可能会作出调整的一个信号。

  至于费率问题,记者以为,如果认为待有关方面向社会公布了上年度交强险业务盈亏情况以后,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让争论止于此,恐怕也不大可能,毕竟,公众的怀疑已久且不是空穴来风,而这无疑需要有关各方更多更细致更耐心和更繁琐的合情合理的解释工作。

  从理论上说,交强险不是盈利性商品,其价格应该与市场供求状况没有关系,与企业利润也没有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交强险如何才能真正做到”不盈不亏“呢?而且,交强险是什么险种?有哪一个险种可以跟国家税收联系起来?6月11日,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由于交强险保险范围与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且具有强制性特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相关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将有利于车船税征管质量的提高。

  相关链接 交强险三大争议焦点

  争议一:"暴利说"是否成立

  有律师称:我国机动车达一亿多辆,只要投保率达到80%,每年交强险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元,根据交通部公布的事故数量,每年赔偿总额不会超过200亿元。扣除费用开支200亿元,交强险一年至少有400亿元的利润。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暴利说的计算方法既不科学,也不准确。根据公安部门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拖拉机和摩托车占据了全国机动车辆总数的60%以上,而其车均保费大约在100元左右,所以,车均保费1000元不成立,且交强险保费收上来以后,保险公司还要按规定提取"三项准备金":未了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

  争议二:"无责赔偿"是否合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前不久,有律师开始组织交强险征集听证授权委托书活动,矛头直指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条款。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称,对物的"无过错赔偿"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给交强险厘定费率和控制费用造成了更大的不确定性,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已经产生极大的"外部不经济",给保险公司经营、车主利益和道路交通管理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希望相关法律尽快对"无过错赔偿条款"做出调整。

  争议三:"中介销售"有无必要

  6月初,有律师状告中国保监会,要求取消保险中介代理制度,其根据年收保费800亿元的基数,算出目前保险中介的收费达40亿元,超过实际理赔的医疗费用。而保监会态度则是,中介网点多、代理成本低,对投保人方便又便宜,保监会将交强险中介代理费严控在4%以下,远低于商业车险15%至25%的比例,是为了方便车主的同时,将营销这一环节的负担降至最低。相比之下,保险公司网点要少得多,增设则开支巨大,且交强险单独核算,其盈亏与保险公司利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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