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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以开放的心态为所得税法定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7日 19:45 经济观察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按期本月提交国务院,不过,6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人士称,这一计划可能会推迟,原因是“很多问题还没有定论”。由于新税法明确2008年正式实施,现在,留给相关部门的时间已经不多。

  根据今年3月在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新税法,实施细则和一系列相关文件都授权国务院制定,包括对外资企业过渡期优惠的具体安排。由于牵系利益方广泛,而且各方都有相当的游说和谈判能力,细则和有关文件制定者面对的压力可以想见。

  从新税法的立法过程来看,这似乎是一个无可避免的局面。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时,新税法即采取了搁置争议的做法,即不在税法草案中明确一些争议性的具体问题,从而确保各方达成妥协,使新税法如期通过审议。

  由于内外资企业长期执行两套税率,中国加入WTO已经6年,还没有解决公平税制问题。相关立法者采取求同存异的办法,确实加快了新税法的司法进程。不过,实施细则以及其他配套文件的制定者,面对的利益格局显然更为复杂。

  就我们所知,新税法实施细则牵涉到的主要问题,比如过渡期税收优惠办法和税前抵扣政策,汇总纳税,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认定等等,在不同企业类型,区域间都存在非常大的争议。而且,不同的利益主体也都在通过各种方式,试图争取更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现在的难题是,法规制定者只有6个月的时间,如何在这6个月中,既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又能够很好地体现新税法统一税制,变区域性优惠为产业性优惠等原则,如期拿出经得起推敲和实践考验的实施细则来,是需要大智慧的。

  面对这样的难局,很多时候立法者会选择回避大范围的讨论,认为这样的讨论耗费时日,要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意见,则难免错失良机。然而,法律或者规则,无一不是谈判和妥协的产物。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1999年即开始酝酿,历经8年得以确立,正是漫长的讨价还价的过程。

  我们认为,新税法立法进程一度为特殊利益群体干扰,立法进程一再迟滞,很大程度是因为立法的公开性不够。在提交人大审议之前,没有多少企业真正了解新税法的基本内容。能够获知相关法律条款,并且有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的是少数人,这些人往往享有更大的话语权,代表特殊利益群体。

  民主有时的确可能妨碍效率,不过,经过充分的沟通和讨论完成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体现立法主旨,也能得到更大范围内的认同,并且保证法律法规的稳定性。这无疑也能够给企业一个稳定的预期。如果闭门立法立规,即使在时限以内完成,恐怕公布实施后也将面对更大的争议,甚至在短时间内不得不做出进一步的修订。

  任何时候都不会有满足所有利益方的解决方案,对新税法的实施细则来说,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面向未来,仍需充分体现内外资税制和区域税制统一的原则。我们认为,把握这个大思路,以开放的心态,更加公开的方式确定细则以及配套文件,是立法者当下最优之选。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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