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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协作 反渎职直指环保领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6日 18:16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陈默 "许多环境违法案件背后,实际上有执法机构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后高检确定的反渎职侵权工作有三个重点,除了涉及为黑恶势力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案件,涉及民生和司法公正的渎职侵权案件外、一个重点就是破坏土地资源环境的渎职案件。 继安全生产领域之后,环境领域成为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又一个重点。 6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三部门将联手打击环境违法案件。 <规定>所涉及的环境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类犯罪,这些犯罪一部分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一部分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其中有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监管失职等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侦办。 宋寒松指出,"那些国家明令禁止的'五小'、'十五小'企业,都是不落实环保措施、大量排污,严重破坏环境的。你明知国家有禁令而违法审批、放任监管,造成严重后果,就是渎职,就可能构成犯罪。"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按照<规定>,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保渎职犯罪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 <规定>还强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这是为了避免有关人员以"交钱"来逃避刑事处罚。 以往,很多环保部门的人士都认为,由于执法手段限制,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因此,<规定>也为增强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提供了支持。 对于移送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接受或者不作是否立案决定的,环保行政部门报告本级或者上级政府依法责令改正,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议,或者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检察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也可以要求复议。 <规定>还要求环保部门对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提供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也可以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参与相关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 加强部门配合的联动机制 这个规定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自去年和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之后的又一个重要文件。 而加强部门配合的联动机制,正成为反渎职侵权的一个重要工作机制。就在此前的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有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审计署等16个部委参加的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联席会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这成为一条"重要的成功经验"。 今后,检察机关将加快建立这种协作机制,在线索发现、案件移送、信息通报、资源共享、资源互补等工作上,建立"经常化、具体化、制度化"的机制。 据了解,除了安全生产和环保领域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与审计署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会商机制,国家税务总局也曾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向检察院移送特大偷漏税案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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