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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进口磺胺甲Af唑反倾销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6日 09:33 国际商报
在线国际商报讯 6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48号公告,公布了磺胺甲Af唑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Af唑存在倾销,并由此对国内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即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10.1%~37.7%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磺胺甲Af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归入:29350030。 商务部于2007年2月1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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