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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有重大投资损失企业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6日 01:51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颁布了《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中央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加强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据悉,该办法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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