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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编制财务预算应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 15:4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5日电(记者 刘菊花、樊曦)根据将于6月25日施行的《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

  《办法》规定,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财务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

股票、委托
理财
、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另行规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办法》还规定,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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