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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增值税清算仍未明确时间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 03:1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何契 近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规定对开发商暂时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市场人士均认为,这是上海将对开发商展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个“信号弹”。对此,上海地税局没有向记者否认,不过对于上海是否会像北京那样再出台实施细则性的文件,上海地税局方面不置可否。 根据国税总局的通知要求,今年2月1日起,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清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并且项目到一定节点必须清算。此后,北京率先制定并在上月下发了地方实施细则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表示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清算。 而此次上海地税局转发国税总局通知,也被视作上海将逐步展开相关清算工作的信号。“按照上海地税局的规定,上海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按有关规定建设并出售的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暂不实行预征办法。明确预征政策,应该就是土地增值税正式清算前的一步工作。”有业内人士表示。 “转发国税总局通知并做了相应安排,已经表明了我们的态度,具体的看通知就清楚了。”上海地税局有关人士昨天在电话里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但对于上海是否也会出台实施细则,她并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有专家指出,根据国税总局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该全面执行清算式缴纳,以预征为主的情况是需要得到扭转的,各地税务机关可依据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虽然北京的细则基本上也只是按照国家要求来落实而已,但针对如何清算管理地方还是有必要明确自己的实施要求的,希望上海的清算工作不会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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