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税务总局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 13:32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国家税务总局12日对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进行公开解读,并就社会广泛关心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最高30元 条例修改后,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即“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近几年,为了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加强了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据有关报道,目前已出让的土地有2/3仍处于闲置状态。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亿元,2006年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百分点,难以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偏低,也影响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的积极性。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增加了用地的成本,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 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外企缴税有利于公平税负 条例修改后增加了一款,将条例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被确定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中来了。 有关负责人表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征税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土地使用税与场地使用费无关 关于“缴纳了场地使用费的外资企业是否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有关负责人表示,场地使用费与土地出让金类似,是国家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是企业在土地取得环节支付的成本。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无偿取得的税收收入,是企业在土地保有环节支付的税收,场地使用费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性质、体现的权益、隶属的环节均不相同。因此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没有关系。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