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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开征土地增值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 07:37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房地产企业暂统一按收入1%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报记者 柯鹏

  昨天,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知,从7月15日起,个人转让一定年限内的非普通住房,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转让房产总收入0.5%的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则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规定是: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5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如果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是:凡居住未满3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核定征收;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上海市地税局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按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并出售配套

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暂不实行预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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