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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应增加保障性住房投入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14:26 中国经济时报

  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

  -实习生 张一鸣

  日前,在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土地制度与住房政策国际研讨会》上,保障性住房中政府的职能、资金来源等热点问题引起与会专家广泛而充分的讨论。部分专家提出应增加中央财政在保障性住房中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以弥补纯粹依靠政府财政的不足。

  政府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与会专家认为,政府应当在引导和调控住房市场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主体作用,在解决住房问题中政府要承担保障、规范、调整等多重作用。而此前,中国住房问题的解决“过度依赖市场”。

  《中国住房制度的回顾与反思》报告中指出,政府要加强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成立政府住房保障的执行机构。该机构与城市建设部门、土地部门、财税部门、发展规划部门、民政部门等政府相关机构密切配合。保障性住房要实施资格管理、封闭管理和动态管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要公开、透明、公正,杜绝腐败。建立和完善住房统计制度,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供决策支持。例如,开展住房登记制度,进行住房状况普查等。并建立保障制度的轮换和退出机制,始终保持住房保障制度的对象是低收入群体。

  同时,该报告还建议制定《住房保障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其依据是,东亚四国(地区)——日本、韩国、香港、新加坡都在住房短缺的初期阶段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住房法律体系,并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了政府住房政策的实施。这些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以法律为依据成立专门机构来实施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引导和规范其它经济主体的行为,鼓励其服务于住房保障的整体目标,从而保证住房保障体制落到实处。

  土地出让收益金提取比例可望提高

  在研讨会上,有学者就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提问,认为土地出让收益金以及部分财政收入都可以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中。

  首都经贸大学副院长洪亚敏对此持相同的观点,认为政府财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上应当起到主渠道作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隆国强对此表示赞同。

  《中国住房制度的回顾与反思》报告中提到,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落实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明确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住房保障预算支出制度,由中央政府承担财政预算支出,地方政府承担住房保障的事权,负责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与落实。具体方案可考虑提取土地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标准由目前的5%提高到15%—20%)建立政府的保障基金,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通过政府的优惠政策,如免税、政府进行收益担保等,利用资本市场筹集住房保障资金,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表示,由于中国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住房保障政策对中国不同地区的覆盖程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覆盖面要小于东部等发达地区。为了平衡地区差异,中央财政应当在救济型住房保障制度中起到关键作用,公共服务应当均等化。政府应考虑提高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比例,具体标准可能由当前的5%提高到10%,扩大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鼓励其它独立机构投入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龚辉文在《西欧国家的住房政策及对中国的启示》中提出,应注重发挥非营利机构的作用。像英国、德国、瑞典等多个国家都利用类似住房协会等非营利机构,配合政府参与社会住房的管理和服务。非营利机构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融资方面的便利。由于中央财政的住房建设和维修拨款受政府保障能力的限制,即使地方政府经批准筹措的建房基金,也要受政府财政赤字规模的限制。而住房协会则不会受相应因素的制约,可以通过贷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因此更有利于加快住房的建设和筹措维修资金。

  美国对房地产商投资建设公共住房投资提供补贴,政府对房地产商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补贴。研究者认为,借鉴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住房政策,对私人部门建造和管理的低收入住房给予政府资金补助,在增加低收入者住房供给同时,避免政府直接建房的高成本以及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

  建设部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表示,政策手段创新是放大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关键,可转移财政性支付比重,提高地方政府保障能力,建立中央和省级保障基金。同时,可鼓励社会投资,进行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可将

廉租房的产权卖给投资者,允许上市流通。政府通过返租、贴租等手段保障投资者能获得稳定收益,“我相信,只要收益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就会有人愿意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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