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07:52
光明网-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6月12日电 (记者 温源) 为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明确对外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极不相适应;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有失公平。近几年,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亿元,2006年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百分点,难以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将税额标准提高了两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