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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05:2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李延霞 王宇 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对使用的城镇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收。 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城镇的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当地政府所有。 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二是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税负有失公平。鉴于这两方面的原因,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200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该项政策已实施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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