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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严控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01:48 中华工商时报

  不得以返程投资方式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称,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并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

  国务院六部门去年已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商务部和外汇局再度出手调控,发出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其中强调,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通知》还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通知》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

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此外,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13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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