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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21:4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李延霞、王宇)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对使用的城镇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收。 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城镇的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当地政府所有。 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2006年达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个百分点。 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二是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税负有失公平。鉴于这两方面的原因,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200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该项政策已实施近半年。 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了两倍,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具体适用税额幅度可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同时,外资企业被纳入征收范围,缴纳场地使用费的外资企业也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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