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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高扬社保审计利剑(07-6-1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16:22 审计署网站

  5月31日,新华社记者就《审计署关于加强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采访了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副司长张瑞民。新闻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5/31/content_6181277.htm张司长的答记者问,有一个令人瞩目的亮点,那就是审计署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常性审计、逐级负责和责任追究、重大问题报告、审计公告等四项制度。根据这四项制度,近三年内,各级审计机关将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审计,对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漏查或瞒报重大问题的,以及违反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的,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今后,再发生社保基金大案,“板子”不光打到侵占挪用人身上,也要打到对监督失职渎职的审计机关身上了。这项制度的“填空”,对防范、遏制社会保险“出险”,无疑具有突破性意义。审计署在全国社保审计“一盘棋”中,特地建立明确了各级审计机关的责任。今后一段时间,审计周期达不到“年度必审”的经常性连续性要求;审计因能力和质量控制因素而漏查,发生审计风险;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本级政府报告不及时,或有“必要”同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审计署报告而未报告;上级审计机关接到报告,而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致使事态扩大,问题加重,统统要承担责任,统统要受到追究。这就让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权衡利弊得失,在顾及领导要求和地方利益时,兼顾到群众诉求和国家利益,从而避免重地方、轻中央;重领导,轻群众,这一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提供了保护,形成了联动格局;将上级审计机关有效干预、阻制、减少问题和损失的滋生蔓延,纳入了行政体制的框架,可谓一举多得。建立社保审计问责制是在审计宪法规定的体制未变局的形态下,对现行体制的一种改良和完善,是对社保审计的一种促进和加强。随着各级审计机关切实负起责任,那种社保大案此起彼伏的勃衰“周期律”,有望一去不复返。(作者:江苏省盐城市审计局 李德志)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

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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