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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方责任 建立长效机制 四川出台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07-6-1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10:22 审计署网站

  中国审计报讯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办法对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相关各方的责任、审计监督的范围、内容、组织方式、管理办法、处理原则等做了规定,为建立专项资金审计的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从人员、经费上为其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提供保障,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并充分运用审计成果,不断完善加强资金管理的机制、制度;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建立审计整改制度,对审计决定要求纠正处理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机关。

  办法明确,

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事项包括:各级
财政部
门对上级财政补助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情况;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及使用情况;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投入项目的立项和实施中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资金审计监督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法在对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专项资金审计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审计的组织方式等做出规定的同时,要求积极推行专项资金效益审计。办法还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与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计划和工作情况的沟通,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中涉及暂停财政拨款、扣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追究违纪违规责任等处理措施,促进工作的协调配合。

  办法强调,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本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政府或者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本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王克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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