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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金融机构报告 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07:31 金时网·金融时报

  宋焱

  本报北京6月11日讯 记者宋焱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于今天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监测涉嫌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证券
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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