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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操刀破产资产清算走出国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 02:11 第一财经日报

  洪其华

  6月1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独家专访普华永道企业融资、购并与重整业务总监庄日杰,就新《破产法》在企业破产方面如何更加市场、透明和公正作出解读。

  破产清算走出国门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在海外拥有的资产越来越多。原《破产法》已经无法适应发展的需要。

  2003年,德隆集团用2000万欧元收购了德国仙童多尼尔飞机厂。然而,当德隆系最终走向覆灭,德隆的债权人清算德隆在德国、美国的资产时,却在中国的《破产法》中找不到相关依据。

  另一方面,在德隆之前,国外债权人要说服中国的法院允许国外公司处置其在中国的资产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庄日杰告诉记者,新《破产法》已在这些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中国国内企业破产,那么这个企业在国外的资产也属于中国企业的破产财产;反过来说,国外公司破产,它在国内的资产也是破产财产。”

  “当然,前提是国与国之间互相签订承认的协议。这样,中国的企业破产了,债权人就可以拿着中国法院的判决,到海外去执行该企业的海外资产。反之亦然。” 庄日杰说。

  “管理人”第三方操刀破产

  引入国际上惯用的“管理人”,是本次新法的亮点之一。

  原《破产法》在破产程序中,将政府置于主导地位,由政府官员临时组成清算组,包括许多非专业人士,相比专业团队,其技术劣势比较明显。同时也不排除政府官员对于当地利益的偏向。

  “新《破产法》设立管理人制度,由法官任命符合资格的专业团队来主导‘破产’事宜,符合国际惯例,也更能体现独立性和专业性。”庄日杰说。

  新法规定,国内注册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符合规定的,都可以申请成为管理人,并成为当地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大名单中的成员。管理人的资格要通过市场化手段来优胜劣汰。

  “不过,法院仍然在破产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为管理人有很多事情还是要问法院,征求法院的同意。”庄日杰说。

  这是新法跟国外稍有不同的地方。国外大部分事情都交给管理人,只是在有需要的时候才去找法院,比如,遇到争议。相比而言,国内法院的任务就比较重,并对破产能否成功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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