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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劳动合同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11:07 南方周末

  

保卫劳动合同法

捍卫中国工人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捍卫全球工人的权利Phototex/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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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邓瑾

  “我们落伍了。尼克松1971年就来了,我们2007年才来。” 世界上有越来越多的劳工组织开始意识到,全球有大约25%的雇员在中国,因此他们称,捍卫中国工人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捍卫全球工人的权利,阻止全球工人工资和劳动条件的“探底运动”。

  一场震动全国的立法博弈,一次跨越国界的联合行动

  不请自来的闯入、趾高气扬的威胁,上海美国商会和20余家美资企业在一次劳动合同法研讨会上的表现深深刺激了参与该法起草工作的刘诚教授,在他的努力下,一场劳动合同法保卫战于半年前在美国打响。令人意外的是,这部中国法律在美国赢得了热烈的支持,并且促成了中美工会间的第一次正式交流

  中美工会首度握手

  一场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保卫战半年前就在美国打响。

  美国劳工组织、国会左翼成员及美国主流媒体纷纷谴责在华的一些美国著名跨国公司及其协会,称他们试图通过强硬的游说活动对中国正在审议中的法律草案施加影响,以限制新法赋予中国劳动者的新权利。

  如今,这场旨在提高中国劳动者特别是中国工人权利的保卫战,又达到一个新高潮。

  上周五,随着美国两大全国性总工会之一“变则赢”(Change to Win)代表团开始在中国的破冰之旅,美国工人的声援之手第一次正式跨过太平洋与中国工人相握。

  “我们的确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好事。美国公司任何使法律缩水的尝试都应该阻止,我非常反对他们的做法。” 美国著名工会领袖、国际卡车司机协会主席詹姆士·霍法上周五在上海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霍法说“变则赢”还计划在北京和美国商会——该组织是国外劳工组织宣称的“血汗工厂游说团”中的一员——讨论美国公司对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抵制事宜。

  应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邀请,“变则赢”代表团正在中国进行为期10天的访问。该工会联合会的成员包括美国最大的行业工会“服务业员工国际联合会”在内的多个大型行业工会,共代表大约600万名美国工人。

  不过,对中国工人拟议中的新权利的声援,以及向一些跨国公司及其协会施压只是“变则赢”这次访问中的议题之一。

  真正让这次访问具有历史意义的在于“破冰”,因为这意味着美国工会改变了几十年来对中国工会的抵制政策,中美之间的另一场冷战结束了。

  “我们落伍了。尼克松1971年就来了,我们2007年才来。” “变则赢”的执行总监Greg Tarpinian坦言。

  “我们觉得是时候抬起埋在沙子里的头,和这个大国接触了。”霍法说。

  这次中美工会之间跨越几十年恩怨的握手,源于双方面临的共同难题:在资本无疆的全球化时代,弱势的工人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一个资本合作越来越全球化的时代,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和劳工组织是否也应该有更多全球性的接触和合作?

  随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赤字不断刷新历史记录,美国劳工组织普遍认为是中国通过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偷”走了美国人的饭碗。因此他们已经成为美国国内一支有影响力的反华政治力量,要求美国政府和国会在诸如贸易和

人民币汇率等问题上制裁中国。这些组织的代表就是美国两大全国性总工会的另一家劳联产联。

  “变则赢”的霍法至少3年前也持同样的看法。而这次来访,主旋律则是“团结”。

  5月15日“变则赢”就出访中国发布的新闻稿,标题就是“构建新一代的团结”。

  构建这种团结的基础不仅在道义,更在利益。

  世界上有越来越多的劳工组织开始意识到,全球有大约25%的雇员在中国,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其工人的工资水平和劳动条件决定着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影响着发达国家——工人的工资水平和劳动条件。

  因此他们称,捍卫中国工人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捍卫全球工人的权利,阻止全球工人工资和劳动条件的“探底运动”。

  美国行动

  如果不是因为去年10月13日《纽约时报》头版的一篇报道,正在审议中的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基本还只是个国内事件。

  实际上,在国内有关该法的讨论史无前例地大众化。自2006年3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短短1个月就收到意见19万件,远远超过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一万多件的反馈。同时在中国法学界,所谓的“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对该法的争论已经白热化。

  在《纽约时报》那篇题为《中国法律草案将加大工会权力、结束劳工侵权》的文章中,作者写道:“美国商会——其成员包括戴尔、福特、通用电气、微软和耐克等诸多美国大公司——为了逃避新法赋予工会和劳动者的新权利,正在积极游说,劝说中国政府修改甚至放弃拟议中的新法。”

  文章也提到一个叫做“全球劳工战略(Global Labor Strategies)”的劳工组织于文章发表当天发布的报告《中国长城背后》,详细阐述了这些外企协会的抵制行为。

  “全球劳工战略”事后称,《纽约时报》这篇文章参考了《中国长城背后》的很多内容。

  文章发表后,《纽约时报》收到了大量反馈,其中一些读者来信被刊登在三天后的报纸上。

  “全球劳工战略”更是收到了全世界如潮的来信,美国和全球工会组织、墨西哥保税加工出口厂的积极分子、贸易游说组织、外包倡导者、中国学者和立法者甚至美国银行,纷纷向“全球劳工战略”询问更多的信息以及怎样参与进来。

  他们中很多人写信给沃尔码和其他公司,美国商会遭到谴责,西班牙语版的《中国长城背后》在墨西哥加工出口厂里散发,而所有这些仅仅就发生在文章见报后的三个星期以内。

  这个话题的影响并没有止步于公民社会,美国立法机构国会也在采取行动。

  2006年10月31日,美众议院民主党议员Lynn Woolsey以及其他25议员联名给布什总统写信,“对美国公司损害中国工人最基本人权、阻止拟议中的中国新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人新权利和劳动标准保护的行动表示抗议”。他们敦促布什总统站出来,对国际承认的工人权利表示支持。

  因为没有得到总统的回应,12月,这些议员又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法案,敦促布什总统对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所给予工人权利和保护的条款表示支持,谴责那些试图限制中国工人新权利的美国公司及其在中国的分公司。

  2007年4月3日,“全球劳工战略”又发布了一份跟进报告,题为《不当影响:公司在中国新劳动法之争中取得进展》,详细阐述了上海美国商会、美中贸易委员会以及美国跨国公司通过游说,使新法草案在合同签定、集体谈判、解雇等权利上做了有利于用人单位的重要修改。

  目前该法草案已经过了三审,预计下月通过。

  一个中国人在美国会作证

  刘诚自称是这场中国劳动合同法全球保卫战的首倡者。

  这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的教授说,去年4月24日,在他参与组织的一个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发生了一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这个事情最终促成对新法草案的关注从国内走向国际。这次会议是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

  当天上午,在没有受邀的情况下,二十来家美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在上海美国商会有关人士引领下闯进研讨会现场,以撤资相要挟,要求修改草案;并且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批评草案。

  根据刘诚回忆,威胁撤资的那个加拿大华人站着用英文演讲,指手划脚,趾高气扬。大家都非常生气。当天参加讨论的人来自法学界、企联、全总、劳动部等部门。

  “这充分暴露了这些平常大谈公司社会责任的企业的真实意图。” 刘诚说。

  事后,他马上向一百多位劳工、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外国朋友通报了这件事。“我们要打一场劳动合同法的保卫战!”刘诚对他们说。

  于是后来就有了全球劳工战略的独立报告和《纽约时报》的头版文章,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保卫战在美国打响。

  事情在今年3月又达到一个新的高潮。3月23日,刘诚受邀在美国国会进步小组(代表70名众议员)就跨国公司阻挠中国劳动合同立法问题作证。在一个半小时的作证中,他还特别强调了全国总工会在立法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从中国大陆去美国国会作证,而且是正面、积极的,我是第一人。”他说。

  这是刘诚第一次访美。在17天的密集访问中,他分别在旧金山、波士顿、纽约和华盛顿参加活动45次。除了国会作证,他还在加州大学伯克立分校、哈佛大学法学院等地演讲,此外还拜访了参议员、国务院及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以及包括劳联产联在内的多个工会。

  值得一提的是,在会见劳联产联领导人的时候,很多外国朋友都建议刘诚不要谈全总,因为劳联产联对全总不太友好。不过在交谈中,劳联产联的三号人物财务长理查德·特罗卡主动问起全总在立法上起了什么作用。

  “一谈到这个话题就比较愉快了。我说,全总坚定地站在工人一边。他们的态度也有所转变。” 刘诚说。

  “美国工会对中国工会存在误解,这需要沟通。”他说,“按照美国的政治模式来理解中国,肯定不行;按照今天的美国来理解中国,肯定也不行。”

  链接 劳动合同法四大争议焦点

    立法宗旨之争

  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方认为,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另一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劳动法的系列法,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平衡。

  适用范围之争

  关于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目前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争议较大的是事业单位的人员是否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经济补偿金之争

  《草案》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在终止合同时,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有人认为提高了企业的解聘成本。

  竞业限制之争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以前只限制员工而不支付经济补偿将成为历史。有人认为草案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过高,也有人认为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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