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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向WTO投诉中国理由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 01:33 中国经济周刊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 王自强

  美国政府这次向WTO投诉中国是因为两个问题,一个是出版物、电影和音像制品的市场准入问题,另一个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是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市场准入没有更多的发言权。但是我认为,美国政府指责中国对电影、图书、音像制品的市场准入限制导致了盗版的盛行,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关于电影的进口,中国在入世的时候承诺每年进口美国20部电影。但是请大家注意,我国在进口录音录像制品这方面没有20部的限制,图书同样可以通过进出口渠道大量地引进国外作品。所谓我国在出版物、电影方面做的限制导致了盗版的盛行,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

  我们不否认中国现在市场上还存在侵权盗版,但这并不就是美国将中国诉到WTO的理由。侵权盗版是一个全球性的共性问题。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2月份向美国政府提交的《特别301评估报告》里面有这样一段概述,认为加拿大是全球盗版最严重的国家,加拿大的人均盗版损失率是16.78美金,然而同样一个报告里面讲中国人均盗版造成的损失是1.68美金。我现在说的这个数字,并不是要指责加拿大的侵权盗版严重,我只想说明一个问题,侵权盗版是个全球性的问题,我认为全球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完全根除的。

  中美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有固定的制度化的磋商机制,中美的知识产权问题可以通过中美双方的沟通、交流来解决。美国政府把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诉诸WTO,无助于我们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

  关于假冒和侵权认定的门槛,很多人认为中国刑法的规定和在世贸组织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第61款之间是有差别的。这个刑事责任追究的门槛问题,也是美国把中国政府诉到WTO的理由之一。我想说明一个问题,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在发生侵权行为的时候,民事诉讼和刑事犯罪是有界线的。如果按照美方的态度,对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应该零门槛,这实际上就混淆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线。如果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实行零门槛的话,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民事救助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或者说它只能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我想这在全世界都是不可能的。而且TRIPS协定的第61条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也并没有规定“零门槛”。关于这个问题,既然美国政府已经把中国诉诸WTO,我们愿意在WTO层面来进行澄清。

  (据王自强先生在国新办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发言整理,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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