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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反洗钱法剑斩洗钱暗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13:51 上海国资

  余文君、刘晓娜/文

  “将公务员犯罪和白领犯罪列为本法的重点打击对象,正是对时代变迁的合理呼应”

  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此之前,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法规包括《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都局限于人民银行等部门规章层面。而《反洗钱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拥有了国家立法层面的反洗钱法律依据,极大地强化了对洗钱及其相关的贪腐、贩毒、走私等各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重点打击7类犯罪

  《反洗钱法》的强硬姿态,首先体现在扩张打击面上。洗钱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其他犯罪行为的所得合法化,所以洗钱行为又被称为“犯罪衍生品”。打击洗钱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遏制这些上游犯罪,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定义过窄,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只有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贩毒罪等4类。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贪力度的加大,贪污腐败分子以洗钱方式将大量资产转移境外,甚至还将“洗白”的钱又用于国内正常的经济业务,引起各界强烈关注。其他呈上升势头的经济犯罪也成为重点监控对象。

  有鉴于此,《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了7类打击对象,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主要是加大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相应地,犯罪主体的范围,也从传统的暴力刑事犯罪分子扩大至政府机关人员、金融机构人员和掌握金融实体的人员等。

  对此,金融犯罪研究专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卫平博士评论,将公务员犯罪和白领犯罪列为本法的重点打击对象,正是对时代变迁的合理呼应。

  另一道重拳,便是主管机构强大的执法权力。《反洗钱法》规定,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调查涉及的账户资金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以防被客户转往境外。 而原来这一冻结权只赋予公安、税务等部门,由此可见立法对反洗钱部门的重视程度。

  加重金融机构自查责任

  在洗钱犯罪中,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的金融机构为数并不多,多数还是由于未能调查清楚客户情况,糊里糊涂就上了贼船。然而,金融业有着保守客户秘密的行业惯例,以及竞争需要而对客户保持“礼貌距离”,使其一般不愿也不能对客户的资产来源等信息“刨根问底”。

  无论如何,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最基础的环节。为了治标治本,《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课加了较重的尽职调查职责,包括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宗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而且责任到人,如果未能尽责,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坚决贯彻实名制是《反洗钱法》的基本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及其代理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对于保险、信托等特殊金融业务,如果合同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核对受益人身份。如果金融机构是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该金融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有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随后出台的包括《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配套细则进行了更为严厉的规定,要求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附加尽职调查,甚至包括开户目的、巨额财产来源、职业背景、账户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等极端私密的信息。对此,有金融业内人士认为,金融机构如此宽泛的调查权,是否能够得到基本法律的支持,还存在一定疑问。

  央行统筹监管体制

  由于洗钱犯罪活动牵涉面较广,相关的监管权力部门也很多。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筹备活动涉及17部委之多,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而在以往的实践中,央行反洗钱局、央行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处等机构负担着日常业务监控职能,尤其是央行发挥着事实上的主导作用。

  《反洗钱法》基本上承认和维护了这套即存的“一家主导,多头分管”体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要“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至于一些业内人士倡导借鉴英美模式,建立独立的专职执法机构模式,《反洗钱法》并未提出类似规定,也导致了可能出现监管扯皮的谨慎忧虑。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分别归属于不同的行业监管部门,在分头协管的立法模式下,如何组织协调将成为央行面临的棘手问题。

  “执法资源也应该尽量整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例如本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域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即有银监会系统的情况下,央行是否可以考虑与其协作呢?”卫平博士对记者指出。

  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具体的日常反洗钱监管职能将统一归口央行的信息分析中心,由其履行专门的收集、分析和报告职权。

  总体战需要利益机制

  “洗钱犯罪的猖獗,很大程度是因为博弈双方的力量失衡。一方面是国际犯罪网络的高度一体化;另一方面,反洗钱机构内部却呈散沙之状。”长期研究地下经济形态的上海财经大学吴成梁教授告诉《上海国资》,“事实证明,以往零敲碎打的治理模式,远远不能遏制洗钱犯罪的恶性膨胀。只有集合各方之力打一场总体战。”

  总体战意味着除了各权力机关的通力合作,还需要超越国家层面的国际合作。这两个层面的合作决定着这场战争的成败。

  与国内权力资源的整合相比,更难的是国际合作。现代洗钱犯罪普遍是国际化作业,而由于牵涉到自身利益,许多国家都是态度暧昧。至今,还只有40余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小组(FATA)。

  “对于流入国来说,黑钱也是钱,很难有动力把资本往外赶。”吴教授一语道破。据介绍,

赖昌星就曾把高达10多亿美金的黑钱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到加拿大,为此,2004年加国财长访华时还专门探讨了中加反洗钱合作。但至今赖未遣返,资金追回更是画饼。

  专家建议,在国际合作中,要采取更加灵活的手段,关键是利益协调。美国、

意大利等国在追缴黑钱时,就会以分成为形式对协助国进行激励和感谢,有时额度高达一半。我国具有特殊国情,特别是牵涉到追回国有资产问题时,要与外国共享可能会遇到阻力。“思想要解放,办国际事务就要有国际思维。”专家认为。另外,司法协助也是我国寻求国际反洗钱合作的软肋。由于双边引渡协议的欠缺,许多洗钱者顺利大逃亡,在海外安然享用洗后财富。为了促使潜逃者所在的国家协助侦查与遣送犯罪分子,也需要利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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