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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参与者为本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健康发展(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 17:46 银监会网站

  四、银监会推动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和谐发展的举措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监管的总体原则是: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银监会已经和正在致力于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银监会于2004年2月正式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提示。同时,改进衍生产品的审批方式,强化审慎监管和市场跟踪监测。目前已有18家中资银行、44家在华外资银行取得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资格。

  银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制定衍生产品的分类监管办法,使目前尚不具备交易商和做市商能力的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也能够应用衍生产品来防范自身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并为更多的金融消费者和中小工商企业提供规避风险的服务,发挥衍生产品的作用。

  二是建立衍生产品监管的组织机构。银监会于2005年10月设立了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积极参与衍生产品的监管协作工作,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规范与标准。

  三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监管。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系统地规定了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同时提出了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充足计提要求,并发布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现场检查手册》,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架构、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以及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银监会已于2006年3月到6月对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了市场风险的调查,同时对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相关现场检查,发送了调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

  四是保护个人投资者参与衍生产品交易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发布了针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代客境外理财等业务的有关规定。同时通过在主流媒体公开发表署名文章和设立市场风险管控专栏的方式,提高银行业乃至社会各界对加强市场风险管控能力的认识。

  五是提高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市场的竞争力。银监会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在举办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系列培训班,对国际市场流行的主要产品进行解剖,促进国内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全面理解与把握,为今后的人民币衍生产品创新打下基础。

  六是银监会正在密切跟踪国际市场对对冲基金业监管的最新动态,为国内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控提供有用的参考。

  最后,银监会高度重视商业银行提高管理场外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能力。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零和交易、杠杆比率高、结构复杂等特点,特别是当商业银行与客户进行场外“一对一”交易时,如果不能有效控制相关风险,后果非常危险。

  在国际衍生产品市场上出现的重大风险事件中,不是商业银行出现重大的市场风险,就是商业银行的重要客户出现重大市场风险,在很多情况下,最终转化成商业银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因此,提高商业银行对衍生产品的风险识别与风险防范能力至关重要。商业银行必须从技术、制度和人才等多方面增强对场外衍生金融产品的管理能力,认真研究交易对手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披露,防范声誉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在引进衍生产品定价系统的同时,注意自主开发。要提高自主定价能力,特别是面对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的日益深化,要通过自主制定合理的人民币衍生产品报价,提高国内金融服务效率,增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商业银行应整合现有内部控制资源,统筹制定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程序,逐步采用最新的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及相应模型,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提高管控能力。

  第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技术性高,结构复杂,需要专家型人才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我们要大力培养和引进这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四,商业银行在开展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时,要重视分析与研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特别是在交易对手面临重大市场风险时,更要密切跟踪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及时报告给监管部门。

  第五,商业银行要认真研究ISDA文件,尽可能将所从事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纳入ISDA文件所涵盖的范围内,遵从ISDA文件确立的交易惯例。金融衍生产品实质也代表了一种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因此需要相应法律的保护。商业银行也应积极研究适用中国法律,适合人民币场外衍生产品的标准主协议。

  第六,商业银行在从事代客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交易时,一方面要推动客户接受市场经济下“买者自负”的概念;另一方面要着重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允许误导、甚至欺诈客户。要加强消费者教育工作,促使客户了解复杂的衍生产品。同时建立良好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防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在客观环境相对成熟之后,我们才能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其风险管理功能,同时避免产生新的或更大的风险。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它的发展必然要与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整体进程相适应,与广大参与者知识与技能提高的过程相适应,对此我们应该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不可急于求成,也不可瞻前顾后,要理智、科学地面对各种挑战。

  女士们,先生们,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我们愿意与全社会一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健全法治,改善服务,为推动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和谐发展而共同努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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