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提高金融体系综合效率(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 17:47 金时网·金融时报

  二、积极稳妥推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从运行和发展趋势看,国内金融业与全球金融体系联系日渐紧密,金融组织、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之间的合作与融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新兴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断涌现,各种金融主体正积极地进行自我调整和改革,我国金融体制正处在新旧金融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金融业逐步实行综合经营,客观上要求建立集中程度较高的综合监管体制。但是,由于分业体制下监管资源、经验、技术积累还十分有限,在短时间内尚难一步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加强风险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约束,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可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已成当务之急,为了有效应对金融综合经营的要求,提高我国金融体系效率,建议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具体而言,可考虑如下措施:

  第一,建议研究成立国务院直接领导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协调和安全委员会。可由国务院牵头,央行、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一行三会”和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参加,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和安全委员会,促使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从临时性的安排,转化为经常化、程序化的有实际决策内容的制度安排。金融监管协调和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协调金融监管政策,研究、协调和解决银、证、保三家监管部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监控金融体系安全。通过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平台、金融风险识别和衡量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将金融风险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化、制度化,跟踪和控制金融风险,制定实施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政策措施,尽可能将风险因素限制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三是研究制定我国未来金融业发展和监管体制改革规划。四是建立统一的信用安全体系。五是根据国情,履行国有金融机构主管职能。

  第二,建议研究设立金融国资委,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金融机构是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着行业监管和国有金融企业主管双重职能,这两种职能的混合既不利于监管部门超脱于利益之上进行行业监督,也不利于国有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建议设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委员会,金融国资委可先挂靠在金融监管协调和安全委员会,条件成熟时也可独立出来。金融国资委作为金融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履行国家作为中央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利,增强国有资本在金融行业的控制力。同时,建议参照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的做法,在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成立董事会,将目前派住各大金融机构的监事会转为内设机构,彻底解决中央金融企业在重组改制后面临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问题,确保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金融监管构造良好的微观基础,并为建立统一监管体制,保证监管独立创造条件。

  第三,建议加强综合监管法律体系建设。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必须要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从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情况看,大多是立法在先。比如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加拿大1999年通过了新的《金融机构监管署法》;日本1997年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案》;等等。为了保证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加强立法研究极为重要,应责成专门机构综合研究,从国际视野和长远需求出发,草拟与金融体系发展和改革进程相适应的较为完善的统一监管法。

   (作者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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