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法即将施行 中国审计机关权限将得以强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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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 20:07 中国新闻网 | |||||||||
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草案。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中新社北京五月三十一日电 (记者 赵建华) 修订后的中国审计法将从明天开始施行。中国国家审计署新闻发言人今天在此间表示,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留原有权限的同时,根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权限。 这位发言人介绍说,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
他认为,这些新增的权限,为审计机关顺利开展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它能够促使被审计单位真实、完整地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自觉配合审计机关的检查和取证,减少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有关资料和资产的机率,遏制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利用计算机系统舞弊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这位发言人称,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既赋予了审计机关权力,也加大了审计机关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审计机关,必须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既不能滥用权力,也不能失职渎职。在赋予审计机关必要权限的同时,修订后的审计法,也设定了审计机关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以规范审计行为,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发言人表示,必须在有证据证明,并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查询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的账户;封存被审计单位违规取得的资产必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履行必要的封存手续,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与此同时,他还表示,被审计单位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