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李鬼傍上法国梦特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 19:20 e法网-法制周报

  

李鬼傍上法国梦特娇

梦特娇在中国各地都有专卖店 法制周报图片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财经新闻图片

  法国服装业驰名商标“梦特娇”,标识为“MONTAGUT”和一枝娇艳的玫瑰花图形。今年4月26日,一起法国“梦特娇”上诉的商标侵权案一审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国梦特娇将广东佛山注册商标为“梦特娇”的一家瓷器厂家告上法庭。据悉,长沙市中院院长何文炯亲自担任审判长,足可见此案的分量。

  经过激烈争辩后,法院当庭宣判,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胜诉,被告赔偿50
万元人民币。

  “梦特娇”高举维权大旗

  原告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成立于1956年。早在1986年,原告就在我国依法注册了“MONTAGUT”(梦特娇)+“花图形”图文组合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梦特娇获得了该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权。最近一次核准的商标使用有效期至2011年12月29日。

  据法庭透露,原告最早于1991年在我国使用“梦特娇”图文组合商标(包括繁体版)。经过十多年的悉心经营,原告的产品遍布全国。为了维护自己的商标形象,从1993年起,原告的广告宣传工作也从未间断过。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MONTAGUT”为驰名商标。

  随着知名度的日益提升,“梦特娇”屡屡举起维权大旗,向仿名牌宣战。到目前为止,梦特娇已有了许多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记录。

  与以往不一样的是,此次被推上被告席并非“仿名牌”,而是“傍名牌”。这种同名不同类产品的侵权行为,此前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傍”驰名商标属违法

  被告新科迪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是一个以建筑材料和陶瓷制品为主业的新生企业,成立于1999年。2002年7月,被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注册了砖、瓷砖等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梦特娇MONTAGUT(法文)+图形”及通用网址,并于2003年9月28日获得初步审查通过。

  不久,原告对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反映。目前,该案正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程序中。

  法院调查查明,从2002年起,被告新科迪公司就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梦特娇MONTAGUT(法文)+图形”商标。傍上名牌产品商标的新科迪,大力在各大媒体进行品牌推广,促使其产品的销售额攀升。

  在2006年4月27日的审理中,新科迪公司的“傍标”行为得到法院确认。被告佛山市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梦特娇”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驰名商标权。

  同时,被告新科迪公司出于赢利目的,恶意注册与原告“梦特娇”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中文通用网址,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要求被告将通用网址转移给原告。

  被告称并未“傍名牌”

  被告佛山新科迪公司总经理梁某认为,该公司早在2004年就停止“梦特娇”瓷砖的生产、销售。2002年至2004年,他们使用国家商标局受理的商标,不应属于侵权行为。

  新科迪认为,该公司于200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梦特娇”并获得许可,而原告于2004年底才获得驰名商标,原告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不应享受驰名商标的法律权益。

  此外,新科迪还认为,两企业注册商标类别完全不同,原告商标范围主要是服装类,而被告使用商标的范围是建筑材料等,与原告完全不同,不可能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

  驰名商标的维权行动

  自从2004年底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梦特娇”便开始在服装行业进行维权,打击“仿名牌”。

  2004年,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并非自己生产的“梦特娇”服饰,该服饰上的花朵图形与自己的花朵图形商标极为近似,产品标签上赫然印有“法国梦特娇(香港)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或“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字样。

  经调查,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发现,侵权者无一例外地使用了“傍名牌”的伎俩,即在香港注册一个以他人知名商标为企业字号的空壳公司,再由与该公司有密切关系的内地公司注册一个与他人知名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而后将该商标转让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授权内地公司使用。侵权者大费周折地完成这些准备后,一件与知名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和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就堂而皇之地问世了。

  遏止“傍名牌”现象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去年底已经对《商标评审规则》进行了修改,新版《商标评审规则》更侧重遏制“傍名牌”的抢注现象,减少利用“傍名牌”商标进行炒作的情况。

  而此案中的法国梦特娇是中国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更大。根据国家驰名商标保护规定,以下情形应视为侵权: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然而,不仅陶瓷行业,各行业商标注册中“傍名牌”的现象并不少见。原告方指出,法国“梦特娇”诉讼维权,既是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也是对国内企业的警示,每个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一定要对其商标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了解。

  本报记者 刘 俊 特约记者 李柯帆 文/图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