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油将成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第一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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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 01:12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张馨月 发自北京 中航油事件将成为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后处理的第一例。 在4月28日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近期
“相关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李荣融说,对责任人将既有行政处分,又有党内处分。不过李荣融没有透露具体的处分措施。 此外,李荣融透露《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也将在6月出台。 部分央企法律意识淡薄 李荣融表示,上述关于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两个文件预计将在6月出台,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这件事对我触动很大。”在此次会议一开始,李荣融就举出了中航油陈久霖的例子。他表示,造成中航油事件很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意识淡薄”。 面对400多位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法规负责人,李荣融强调一定要提示严格依法办事,重视法律风险,“特别是海外上市公司,海外的子企业、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命要慎重。” 来自国资委的统计表明,国资委成立三年来,收到中央企业请求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21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三年来,国资委帮助中央企业依法协调处理了大量法律纠纷案件,挽回或避免直接经济损失60多亿元。 李荣融表示,从涉案企业看,80%发生在二级以下子企业,有的甚至发生在四、五级子企业,充分暴露出一些中央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结构不合理,资产配置链条过长,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从涉案标的额看,许多案值往往很大,有些案件一旦败诉,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就可能毁于一旦。 “这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但核心问题是:决策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需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李荣融说。 总法律顾问制度2007年前全面建立 在国资委看来,在央企中全面推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日益迫切。 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委联合在中央和地方重点企业开展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到2005年底,53户中央企业中有29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54.7%;167户中央企业中有120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占71.9%;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超过了1万人。据统计,近年来中央企业的涉案企业有三分之二没有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三分之一没有专职的法律顾问。 国资委的目标是,2007年底前,53户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167户中央企业全面建立法律事务机构。 “明年年底之前,省管重点国有企业也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李荣融说,国资委还将支持部分央企统一面向全社会选聘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