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2006-03-08]
话题缘起回放
据媒体报道,因是否应该补发员工奖金出现争议,南方证券清算组和前南方证券员工对簿公堂。
南方证券清算组成员冯力向记者透露,南方证券清算组认为不能向员工补发奖金的最重要的理由之一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的一段讲话。奚晓明说,证券公司职工与业绩挂钩的奖金不应当作为职工工资或者补偿金优先发放,因为职工所谓的业绩奖金应当以公司盈利为基础,对不属于破产法优先保护的职工工资的奖金不应优先受偿。
据悉,前南方证券高管“承诺”而未发放的奖金总额在3亿元以上,南方证券投行部就涉及金额6900万元。目前投行部和一些营业部分别向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这些未发放奖金是“2003年度、2002年度业务奖励、2001年下半年项目奖金、2002年前遗留项目奖金及风险抵押金”等。
主持人:
穷庙富和尚,这是许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企业亏损累累,甚至到了破产边缘,但员工尤其是部分领导却还是奖金高企。
但是,南方证券投行部员工认为奖金是自己几年来辛勤工作的应得报酬,甚至可说是工资的一部分,难道公司被清算了拖欠的奖金就可以不给了吗?
今日沸点展开讨论,也许南方证券的案例对于其他已经破产的证券公司和企业都有借鉴意义。
◆沸点特稿
奖金的性质毫无疑问是工资性收入
严义明 律师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合同应该受到保护,第二要定义奖金的性质是否合法。这两条都定性了以后,清算组就应该依法优先清算员工工资性收入。合同不管是不是经过董事会,就算是直接跟部门签订的,也是成立的。依我看,奖金的性质毫无疑问是工资性收入,是合法的。
员工奖金的发与不发跟南方证券本身是否盈利或亏损没有关系,具体员工就某一具体业务获得工资性的报酬是其应得的。当然,在这里也要看奖金的合理程度,如果非常离谱也不行。具体到这一案例,3亿元奖金如果是若干年累计的,那也不能算很高。当然也要看这当中有没有投行部的负责人与员工之间相互串通的可能。
一般情况下,大公司的部门在奖金发放上有一定的自主权。负责人因为员工在工作业绩达到一定程度时给予一定的奖励非常正常,这种情况要董事会来决定是较少的。董事会往往会制定一个原则,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发奖金,下面的部门会根据这个原则、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来发放奖金。
我们不能把个别领导人的讲话当作法律。这些讲话可能有一定的指导性,但毕竟是个人言论。公司因为亏损而不发奖金,这听起来有道理。但行业有特殊性,很有可能是公司亏损、但部门盈利,这些部门的盈利是建立在奖金奖励的基础上,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当这些人在重赏下成为勇夫,为公司赢得利益后还同一般不努力的员工拿一样的工资,也是不合理的。
电话连线 祝裕
大众评判台
励先生:应该组织专家尽快制订方案
首先光从定性的角度说,我认为该发。如果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具体司法解释,应该组织专家尽快制订方案。领导人的话,是很好的参考,但似乎不是司法解释。其次,我觉得不是该不该发的定性问题,而是发多少的定量问题。比如包头铝业IPO的奖金,如确有其事就应该发。而2004年前的奖金应重新审计,再予以发放。2004年前违规的交易,应该不发奖金,因为这些员工就好比购买了赃物,虽然事先不知道是否违法违规,但赃物一样要被罚没。其实公司破产后,员工利益怎么确保应该有法律条文的,看《公司法》就行了。等着高院的司法解释吧。
严海渊:一切要按合同办
我觉得这批员工的思维有些混乱了,把奖金和工资搞混了。奖金属于额外鼓励,如果公司都倒闭了,凭什么要讨奖金呢?只有在公司效益蒸蒸日上、业务红火的前提下,才有发奖金红包的可能,要不然干脆就是工资,就不叫奖金了。当然,如果当初合同有规定,老板有承诺,那么员工追讨奖金,还情有可原,总之一切要按合同办。
周海滨:其他债权人的损失要远大于员工奖金
员工的奖金是否应该发放,与员工的工资水平高低没有关系,而应该取决于这笔奖金依照法规该不该发。
但是,在其前后三任总裁都被逮捕的情况下,工资能否发放已经不是这个并不存在的公司负责的范围。对于一个破产的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员工的奖金。所以解决那些因为基金理财而损失以万计的债权人的问题更重要。
谢春:应尽快完善破产法规
看了这个报道,我就觉得有一肚子的气:南方证券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难道这些员工就没有责任?你的权益要保护,那么那些债权人的权益怎么办?当然,牢骚归牢骚,我还是觉得我们应该尽快完善我们的破产法规,做到一切依照法律条文办事,这样遇到相关案例时也可以做到有章可循。话题策划主持 凌建平 MSN主持 祝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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