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刚刚下发施行的《南京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暂行规定》,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南京市严禁市国资委直属企业的领导人出现六种腐败行为。如有违犯,将予以严惩。
被严禁的六种腐败行为分别是: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利;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利用职权为亲属个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超标购
买或更换小汽车等职务消费;向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暂行规定》还具体列举了国企领导人不得有的35种具体表现。比如国企领导人不得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未按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不得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等等。
根据《暂行规定》,违规的国企领导人将受到严惩。除了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法律处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对违反《暂行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国企领导职务;受到留党察看、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和公职未逾两年的,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所在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因犯罪受到除罚金以外刑事处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国企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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