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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曾两度搁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 11:30 《财经时报》

  □ 本报记者 李文科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审计法》颁布10年后,审计工作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而面临众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比如,审计监督的范围随着改革的深入在逐渐缩小,居然有大部分资产得不到有效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因没有法律保障而受到质疑,审计容易、处理处罚异常艰难,以及“屡审屡犯、越审越多”的现象普遍存在等。

  自李金华任审计长以来,一年一度的“审计风暴”更是大快人心,但很多人担忧,“审计风暴”能否形成制度并持续下去?在“审计风暴”中体现的审计监督欠缺独立性、专业性得不到保障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如何解决?

  在热切地期望和关注中,对现行《审计法》的修订列入了国务院2004年度计划中。同年5月,审计署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审计法》修订意见稿,征求相关各部门意见。

  但热切地关注,并未让《审计法》的修订过程变得平坦。

  在审计署科研所法制处王刚看来,立法的过程通常都要经历许多程序,尤其是在《审计法》提交到人大审议之前,必须在各部委之间进行利益协调。

  虽然他对立法程序中的必然过程——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轻描淡写、一带而过。这一过程背后的实质利益冲突却难以轻易带过。从2004年列入立法计划,到2006年2月28日新《审计法》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审计法》的修订工作曾两次搁浅。

  “搁浅”的一个起因在于审计署与财政部对于社会审计机构管理监督方面的规定看法不同。新《审计法》确定,审计署不再承担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职责,而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核查职责。

  “搁浅”的另一起因是对于地方审计队伍独立性方面的规定,这体现在审计署与中组部之间的利益协调。

  尽管新《审计法》依然承袭了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模式,即下一级审计机关隶属于地方政府、又受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但其中增加了一则“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的规定,显然加大了审计的独立性。

  正是在各方利益的制约下,新《审计法》最终只能是在原有框架下的局部“微调”,并没有如社会预期一般完全解决审计独立性、垂直管理、改“行政型”审计体制为“立法型”审计体制等问题。

  实际上,在法律界看来,《审计法》修订之难不仅仅限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等方面,更深层次难题在于体制束缚。他们认为,在现有体制框架没有根本触动的情况下,以及在现行《宪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审计所面临的根本性问题短期内很难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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