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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巨头非常关注《反垄断法》进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 12:04 《财经时报》

  跨国公司对中国《反垄断法》一直非常热衷,从去年5月到11月,在由中国的官方和学术机构组织的大大小小的各种《反垄断法》研讨会上,微软、柯达、英特尔、通用电气等跨国巨头频频露脸,力图从各种渠道反馈它们对于《反垄断法》的各种意见,并且还凭借其对政府的游说能力,试图影响该法草案的修改

  本报特约记者 杨纯

  2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关于外国战略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让一些外国投资者欣喜不已,因为这意味着与上述办法相配套的各项程序性规定均已完备,这些摩拳擦掌的外国投资者对国内A股全流通公司的战略投资,终于可以进入“实战”阶段。

  另一件让国外跨国公司喜悦的事很快也将到来。2月20日,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跨国公司一直兴趣浓厚的《反垄断法》(草案),将在今年5月份由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将根据此前公布的立法规程,在今年6月对该法草案进行立法审议。

  这意味着,如果进展顺利,跨国公司极为关注的《反垄断法》有望今年年底出台。

  并购标准放宽

  此前,关于《反垄断法》进展情况,只有少数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公开场合进行过零星透露。日前曾有媒体报道,称在最近的一次立法修改中,“反行政垄断”专章被从《反垄断法》草案中整体删除,立法者力图使反垄断内容集中于反经济垄断。这一消息至今未得到证实。

  尽管如此,力图使《反垄断法》的目标单一集中于经济垄断的声音,似乎占据着主流,这一声音也更符合跨国公司的意图。此前,微软、柯达、英特尔、通用电气、卡特比勒等一些跨国公司曾多次公开表示,中国对于并购所做规定的标准较严,与国际并购实际不符。它们认为,行政机关对许多不必要审查的市场合并行为进行管制,造成了动辄申报的情况,也影响了市场的效率。

  商务部法条司一位官员向记者透露,对于并购,申报标准总体上有所放宽。在《反垄断法》草案里,需要申报的企业并购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中国境内的集中交易额超过了15亿元人民币的;二是没有集中交易额,但合并各方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总额或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而原来的交易额为3亿元,金额标准比以前提高了。”

  此外,据称草案在并购的程序上做了简化,并购审查的最长期限也减少了40个工作日。

  管制未放松

  这是否意味着《反垄断法》对并购的管制放松?

  “不应该这么说。”工商总局一位官员说,“因为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并购问题,从来没有从市场集中和竞争的角度来进行过管制。也没有这样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并购,特别是国外公司的并购,原来也只是在规章的层面进行规定,如前外经贸委、外管局、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几部委联合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有关专家也认为,并购申报金额从3亿到15亿,只能表明并购申报的门槛有所变化,并不表示对此的管制就此放松了。“实际上到底是3亿合理还是15亿、20亿更合理,很难说得清楚。如果门槛太高,对于一些妨碍竞争的市场行为可能会漏掉审查,太低的话又会增加执法的成本,也损害企业并购的经济效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评价道。

  “这确实也是一个问题。初衷是想制定一个合理的门槛,来促进执法效率的提高,到底多少才是真正合理的门槛,确实不太好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反垄断法》关于并购的审查,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也不会使企业的并购处于一种不安全状态,对并购金额、时间以及程序上的规定,都是和国际上接轨的,毕竟我们是反垄断后发立法的国家,需要借鉴国际经验。”

  “反垄断机构”

  尽管管制并未就此放松,但跨国公司依然乐于看到《反垄断法》对于合并是否会造成垄断的判断方面更加灵活的规定。

  事实上,跨国公司对中国《反垄断法》一直非常热衷,从去年5月到11月,在由中国的官方和学术机构组织的大大小小的各种《反垄断法》研讨会上,微软、柯达、英特尔、通用电气等跨国巨头频频露脸,力图从各种渠道反馈它们对于《反垄断法》的各种意见,并且还凭借其对政府的游说能力,试图影响该法草案的修改。

  据了解,针对反垄断多头执法的问题,很有可能将根据《反垄断法》,成立一个所谓的“国务院反垄断机构”,以保证对反垄断案件进行独立公正裁决,避免行政权力的干涉。对外资可能造成的垄断风险进行有效规范,进而维护产业和经济安全的重任,是否可由这一机构来担当?

  对此,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曼青认为,成立专门机构来规范可能的垄断风险很有必要,但经济和产业安全却是全方位的,“反垄断机构没有这么大的能力”。而在工商总局那位官员看来,反垄断机构是一个执法机关,其主要工作目标是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而所谓的经济和产业安全,“至少不是它的主要工作目标”。

  国外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在联想收购IBM全球PC业务以及中海油并购尤尼科的过程中,在国外受到所谓“可能对美国经济造成潜在威胁”的审查,来自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在财政部领导下处理对外投资事务,并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独立机构,而真正的竞争执法机构则是联邦贸易委员会。

  尽管如此,各方还是对这一“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期望很高。毕竟反垄断执法相当复杂,涉及了经济、法律、财会等方方面面,也涵盖了目前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分别对反垄断享有的不同执法权力,应该有一个跨部门的权力机构来统筹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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