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商投资商企审批权下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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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 17:55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4日从商务部外资司获悉,为了稳步推进分销业的对外开放,自3月1日起,商务部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绝大部分下放到地方商务部门负责。这意味着外商投资我国商业领域的审批程序将进一步简化。 三类企业审批权下放
日前,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委托?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06年3月1日起负责办理绝大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工作。 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相比,此次通知下放了三类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的同类店铺总数量不超过30家的企业;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的同类店铺总数量不超过50家的企业;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企业。这三类企业今后将由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请商务部备案。 超5000平方米商铺仍要报审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认真履行承诺,完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使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商投资稳步有序开放。2005年我国颁布和修订的相关法规规章主要涉及分直销、分销、特许经营、拍卖、租赁、汽车品牌销售、成品油市场开放、民用航空和国际货运代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简化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程序,虽然将地方审批的权限从以往的单店面积3000平方米扩大到5000平方米,但对于体量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业店铺,审批权限并没有下放。 而且规定,对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也需报商务部批准。 商务部在总结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一些领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省市商务部门,为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进一步提供了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