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估或低估都要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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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02:53 每日经济新闻 | |||||||||||
防范银行信贷风险,《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3月施行 杜宇新华社[2006-1-25]
记者24日从建设部获悉,由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强调和细化了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这位负责人还说,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