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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有企业高管持股解禁 国资委派发金手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 10:09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程明霞 北京报道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称,将“探索(大型国企)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

  由此,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获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持有本企业股份。

  虽然文件要求对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增资持股“严格控制”,但是此间分析人士称,这事实上解除了一年前对大型国有企业经营层持股的禁令。

  这份文件于2005年末获得国务院批准,于上周五下午由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对外发布。

  国资委官员在一份公开的新闻稿中称,以前的“禁”主要是国有资产存量转让时,对企业管理层的限制;而此份文件,则是在国有资产的增量转让时,不对大型国企管理层设限。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划分标准,中央企业基本上都是大企业。对工业企业而言,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销售额3亿元以上、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企业就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国资委发布的这份文件,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在获得国资委批准后,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文件表明,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国资委主要是从对大型国企老总的激励因素上考虑这种做法的。这等于是给国企老总戴上了一副‘金手铐’,对有能力的老总来说是好事,给他更大的动力,也把他和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但是,对能力本身就差的老总而言,可能效果有限。”一位国资专家在文件发布后对记者表示。

  这位专家说,对于国企高管的这种激励措施国资委一直都在考虑中,但因为仍然牵扯许多敏感因素,国资委一直希望低调发布这个办法。

  在此之前,允许国有企业经营者持股引发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指责,2004年末,国务院国资委明确表示不允许大型国有企业的高管持股。更早一些时候,国资委官员曾表示大型企业不宜搞经营者持股。

  对此,国资委官员在20日发布的新闻稿中解释说:“我们认为,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

  这位官员表示,管理层持有企业非控股股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在国外一些大企业中得到了验证,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激励与约束企业管理层的重要制度,从我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实践看,效果也不错。

  但是这份文件也表明,国资委对此仍然持审慎态度。文件特别要求操作过程的公开性:“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

  文件对管理层增资持股的资金来源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根据文件内容,如果管理层成员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将被排除在持股人之外。如果被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层成员也不允许增资持股。

  上述国资专家告诉记者,正是因为存量资产转让时,很容易有贱卖、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议,所以国资委才选择在增量上对管理层放开口子,相对而言,增量的分配过程不如存量转让那么敏感。

  “毕竟(增量持股)是需要国企老总们拿出真金白银来的,我想不对这个企业真正有感情,是不愿意拿出自己的钱来买企业的股份,把自己的利益和企业前途联系在一起的。”一位亲自参与此文起草的国资委官员,在2005年下半年文件起草过程中曾对记者如此说。

  虽是从激励高管的因素考虑,但这位官员否认国资委此份文件是对“李东生模式”的借鉴,“我们主要还是延续以前规范国企改制的思路来做这个文件的,中小企业已经明确了,大企业不能一直‘暂时’怎样怎样。”

  链接

  不得增资扩股的五种情况:

  ▲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

  ▲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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