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第7稿出炉 邮政专营和普遍服务基金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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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08:10 新京报 | |||||||||
邮政专营、普遍服务基金内容被保留 本报讯 (记者 曹阳) 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邮政法》第七稿目前已经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7月对该修正稿进行审议,如通过将正式获准实行。颇受业内关注的邮政专营与普遍服务基金内容已被保留其中。
据了解,《邮政法》第七稿共有9章90条,明确提出“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而对于此前外资、民营快递运营商普遍关注的邮政专营问题,仍坚持“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国际信件的速递业务和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速递业务除外”。广为快递企业关注的普遍服务基金问题,也在第七稿中再一次被提出,但没有规定具体额度。 邮政法专家顾联瑜表示,《邮政法》第七稿提出了“邮政服务是普遍服务”,从而将邮政服务作为了政府职能的组成部分之一,“只有明确了‘普遍服务’才能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从而在邮政企业出现亏损的同时,政府才能出面进行财政补贴”。而国家财政部门尽管此前已经有计划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迟迟未能实施。亚太国际速递商协会(CAPEC)代表闫春林则表示,设立这一基金的初衷是好的,但具体费用应该是由国家财政划拨,而不应该是由从事快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进行缴纳,“快递企业都已经交了税,再交纳所谓基金,就是双重交税。” 对于“邮政专营”,顾联瑜表示,“以信件重量作为一种衡量体系,是与国际上相接轨的;而350克的划分,也与欧洲等国目前的情况相吻合”。在邮政专营的同时,应当设立市场准入机制,邮政市场的部分领域,应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让多种所有制主体的企业进行参与,政府部门则履行行业监管的职能。”闫春林则认为,第七稿中划分的“邮政专营”范围过大。闫春林表示,应该更多地尊重消费者的需求,“需要更快速的、安全的邮件送达,就应该选择更多的方式,而不是只有一种渠道可以选择。” 相关链接 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是指从事信件快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用于支援边远、农村和西部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