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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管“极刑”太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3:19 每日经济新闻

  今日沸点每日经济新闻[2006-1-5]

  主持人:

  一早上网读报,看到证券类网站上“极刑”、“重典”、“准司法权”等心惊肉跳的词乱跳。想像着这样重的语气,觉得中国证券市场果然是进入治乱之年了。

  仔细阅读内容,是说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6名高管因挪用巨额客户保证金24亿元、30亿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股市“极刑”———永久性市场禁入。

  其中,汉唐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共计241371.46万元。依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吊销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吴克龄和宋建生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吊销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吴克龄、宋建生、丛蔚和刘家明高管任职资格,对吴克龄和宋建生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闽发证券自1997年以来,累计挪用客户保证金68笔,累计发生额为30.085亿元。依据有关规定,对张晓伟、黄玉麟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对罗雄、江虹实施10年市场禁入,对周反美、昌琳、林瑾实施5年市场禁入,对廖宙群、杨胜利、张宏实施3年市场禁入。

  再看证监会的司法权,原来也是带着“准”字头的。

  再理出上面有关汉唐闽发处理的关键词,挪用24亿、30亿元,市场禁入、罚款3万元,真有点摸不着头脑。赶快在www.nbd.com.cn上挂出我们的沸点调查,邀请专家和读者进行讨论。

  PK台

  正方

  [记者连线]严义明(律师):是轻了

  我认为这要分开来看:第一点,作为对汉唐和

闽发证券高管人员的处罚本身来说,是轻了。第二点,“永久性市场禁入”对于证监会的职权来说,是很重的。

  我认为,证监会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应当考察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提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另外,我建议,挪用巨额客户保证金这样的情况,可以借用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虽然目前证监会已经拥有了准司法权,但我想说,准司法权毕竟不是司法权,到最后还是需公安机关配合,中国股市治理的道路还很漫长。

  时先生(

股票大户):蝉鸣而已

  轻得太离谱了吧,必须再设置一些跟踪,防止他们用假名再做坏事。我们银行缺少可疑资金跟踪机制,对他们这种人只好到处设防。禁止市场准入只是形式,不能解决他们从其他渠道开展非法交易,再则既然他们能挪用客户保证金68笔,若没有上下打通的人脉资源是不可能成功的。必须再追根溯源。

  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香港会如何处理?在新加坡、在韩国、在日本、在美欧呢?比一比,孰重孰轻,就知道了,现在的处理,蝉鸣而已。

  反方:

  邹先生(某私募基金经理):处罚太重

  我们作过统计,从1998年到现在,证监会一共向司法机关移送了近60个涉嫌犯罪的案子。其中实际处罚的6个案子中,处刑最高的不超过3年,郑俊怀不也就6年嘛。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除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0年之外,其他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而目前实际大部分案件判了一两年,不少还是缓刑。挪用巨额客户保证金也不是一家两家证券公司做,在券商的冬天,为了生存,高管领导大家这样做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普遍现象。所以,只要钱不是进了他们个人的腰包,这个处罚是太重了点。

  许先生(某基金公司分析师):可以服众

  证券监管涉及全体股民的利益,券商的规范化运作对于中国证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在中国的证券市场尚未成熟、投资者的信心尚未稳固的今天,下猛药整治顽疾是非常有必要的,不过体制的问题三言两语很难说清,其中涉及的环节、相关的利益集团太过庞杂,以目前的监管体制来讲,以上结果应该说是可以服众的。

  大众评判台

  

证券公司高管“极刑”太轻?

  认为“轻得离谱”

  苏先生:会鼓励后来者犯罪

  这样处理其实过于形式化了,是管理层姑息养奸,会鼓励后来者犯罪。我认为这些高管应承担刑事责任。

  宋女士:荒唐可笑

  一个歹徒杀了100个人,法院最终判决歹徒以后不许杀人。这是多么的荒唐可笑!

  刘先生:简直在开国际玩笑

  如果有这样的机会,我决不会放过。完事后我会主动要求被罚两倍的罚款———6万元。捅这么大的娄子,才处罚3万元,简直是在开国际玩笑.。

  姜先生:根源在于制度得不到落实

  太轻了吧,股市实在是太乱了,而根源则在于制度得不到落实,所以只有极大地提高违规的成本,也许才能稍微规范一点。

  认为“没办法”

  周先生:证监会不是“公检法”

  虽然从道义上讲这些人再怎么处理都不过分,但总不能让证监会代替“公检法”吧。

  另类

  舒女士:简直是乱写

  记者简直是乱写,这也算领“极刑”?这样从轻发落,如果是我,我也要干。没有搞懂中文,就拜托不要乱用“极刑”啦!

  胡小姐:有没有搞错?

  重典?极刑?有没有搞错?给你1个亿,让你受此“重典”,你是否愿意?

  主持人 凌建平 连线记者 郑洁

  ◆沸点特稿

  “极刑”一说未免可笑

  假如不是新的“两法”已经生效,那么人们对证监会扔出这束捆绑在一起的“禁入”炸弹或许还有几分振奋。但事情发生在新“两法”生效的今天,而“似曾相识燕归来”之“禁入”居然还被称之为证监会的“极刑”,即使不是有意搪塞,也未免有点滑稽可笑。

  “禁入”处罚,就以往而言,确实曾经是证监会不得己而为之的最高行政手段。但证监会对于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是否除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而外就无所作为,此事历来是有不同看法的。笔者一向以为,即使《证券法》《公司法》不修改,对于涉嫌违法的案件,证监会除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外,也应当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立场出发,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依法提起法律诉讼。仅仅因为自己的某种司法权或准司法权不够明确而满足于“各人自扫门前雪”,不啻等于在依法执法和行政监管上搞“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这显然是一点道理也没有的。

  同中国股市相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手段以及相应的处罚频率也许未必及得上中国证监会,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旦调查清楚就会毫不含糊地诉诸法律,这使得其调查行动具有令犯罪分子闻风丧胆的威慑力。香港证监会的权威跟中国证监会比是小巫见大巫,但香港证监会的“喝茶”之请虽然温文尔雅,香港廉政公署的“虎山行”之请却是没有人敢不当一回事的。

  事实证明,尽管证监会历年来动用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的手段处理了不少违法违规案件,但是证券市场的违规犯罪却总是“按下葫芦浮起瓢”,甚至连“禁入”极刑也没有吓退利欲熏心狗胆包天的前赴后继者,这充分说明了“以政代法”、“以罚代刑”并不是好办法。只有严刑峻法才能制止犯罪,单纯靠扩大证监会行政权力的“监管监管再监管”,非但不利于建立一个法制健全法治严明的健康市场,而且也不利于市场走出政策市、走向市场化。

  新的“两法”已经把准司法权授予证监会,相信这并不是为了让“禁入”依然成为到此为止的“极刑”。随着证监会执法权限与手段的进一步充实,证监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协作,加强司法惩处的力度,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这才是广大投资者的众望所归。黄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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