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规挪用资金将受刑法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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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 10:1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 杨维汉、田雨)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予以明确的。
草案的这一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2005年8月24日,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因贪污、挪用上亿元公积金,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至此,备受关注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告一段落。 这个案子引起人们深思。因为,更多的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并不是其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而是由单位决定实施的。而负责经营、管理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的单位,一旦出现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情况,将会严重影响公众资金的安全,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坏的影响。 基于此,草案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