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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重新公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11:21 深圳商报

  【综合新华社12月22日电】 (记者 张建平 孙玉波)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条例》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
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条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条例》规定,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条例》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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