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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低调打造金融混业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 13:32 《财经时报》

  金融业综合经营在政策上已取得重大突破;《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更拓开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法律空间。一旦相关法案敲定,中国各金融主体命运或将改写,金融业整体格局更将发生巨变

  □ 本报记者 田文会

  想像一下,如果能有一批“中国制造”的金融巨无霸在全球市场任意驰骋,那将是怎样的景象?

  中国工商银行投行部有关人士近日向《财经时报》透露消息称,央行正在推进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法案”(但目前也有人称之为“方案”)的出台。

  今后打造真正的中资金融巨擎,将不再是梦想。

  金控公司是金融混业经营的产物。与目前中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存在冲突。因此,现有条件下,国内成立的四大金融控股公司,虽已属混业经营,但国内目前对其尚无法律规范。

  《财经时报》未能从央行新闻处获得相关证实消息,有关人士称,目前还不便透露具体情况。对于该“法案”会以怎样形式推出,该人士也拒绝回答。

  长期以来,国内几家已经具有金融控股雏形的公司一直在诉苦。在严格的分业监管情况下,他们要想开展混业经营很难,甚至是研发的交叉创新产品也不知向谁申请。

  期盼金控公司法案的出台,是目前大多数金融业者的愿望。在最近公布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已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使得金控公司法规的出台势在必然。

  但围绕该法规,仍有诸多问题存在争议。因为法规一旦落实,金融业各主体命运将发生巨变,目前“三会一行”(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监管格局也存在变成“一行一会”的可能。

  政策法律突破

  “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出的“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是中国首次在如此高级别的文件中出现“综合经营”的提法,这标志着金融业综合经营在政策上取得重大突破。

  之所以有“综合经营”的提法,而非“混业经营”,可能在于“混业经营”容易让人忽视各领域之间的防火墙建设。

  其实,用“综合经营”一词取代“混业经营”,源于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撰写的《金融混业经营和监管现实》一文。吴晓灵是金控公司出炉的积极倡导者,此前,她曾建议设立金控公司特别法。

  “十一五”规划建议公布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了《证券法》和《公司法》,这为金融业综合经营进一步拓开了法律空间。

  旧《证券法》第六条为“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而即将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在相应条款后面添加了一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业界认为,这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了法律支撑。

  即将同步施行的新《公司法》也为金控公司的设立扫除了障碍。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如此规定表明,除非资本规模庞大、否则无法投资设立新的金融企业,金控公司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都是可望不可及的梦。

  但是,新《公司法》删掉了限制投资比例的条款。

  条例先行?

  政策和相关法律的突破,为金控公司的具体法规扫清了部分障碍。金融业界的视线目前聚焦于——央行正在研究制订的“法案”到底会以什么形式出台。

  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修订前,吴晓灵曾提出,规范金控公司需单独立法。鉴于这项革新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吴晓灵建议借鉴日本经验、先行设立特例法。

  央行正在着手制定的“法案”是否就是未来金控公司法或特例法的雏形?

  知情人士透露,如果要以法律的形式出台,需经人大常委会通过,但本届人大任期内立法任务中,并无金控公司法或其特例法,而人大换届选举要等到2008年。即使在2006年提出立法议案,2008年才能正式列入立法任务。

  因此,先制定相应的“金控公司管理条例”作为过渡或许可行。

  这是因为,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但是,据《财经时报》了解,今年国务院并未将“金控公司管理条例”列入工作任务,如果明年向国务院提出初稿,2007年或许能颁布。

  不过,法学界认为,不论以人大立法还是以国务院条例出现,由央行起草都不合适。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助理、曾参与《公司法》审议的刘俊海教授认为,央行提出自己的方案可以,但若作为人大立法,应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若作为行政法,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为宜。况且,就监管部门来说,金控公司不仅仅涉及央行,还涉及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

  风险控制

  金控公司“法案”的重头戏在于风险防范。

  如果金控公司母公司下的子公司注册成立一家不受金融监管的工商企业,该工商企业转而又持股母公司,经过几次注册、持股、再注册,金控公司母、子公司的资本可能重复计算,出现严重的资本金风险。此外,金控公司还可能因为关联企业间抵押贷款、担保等行为产生高财务杠杆风险。

  上述风险的出现几率可能远比单一领域的金融机构要高,因此,不少人亦对金控公司是否就是中国的主流金融业经营模式提出质疑。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与管理研究所金融中心主任张海鱼虽不反对发展金控公司,但他认为要冷静,并非成为金控公司就万事大吉。全球性的金控公司巨头花旗集团近两年问题频繁,金控公司模式今年以来已引起海外学者反思。

  在刘俊海看来,金控公司各关联公司之间应建立法律防火墙,他们首先要在业务、财产、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在独立的前提下允许进行关联交易,但交易应在信息透明、价格公允的前提下。

  风险防范的重要方面更在于公司治理。

  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能成为控股公司或已是控股公司的,虽名为股份制公司,实际还是国有资本占大头,国有企业传统的思维方式仍在延续,如果决策不民主,决策者的失误或舞弊将给控股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其实,民营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也不能排除此类风险,坍塌的德隆金融帝国已是明证。如何设定既促进企业活力、又能规避风险的公司治理规则,是金控公司法案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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