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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长非法受贿十万余元 捐钱抵赃款获缓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08:04 新京报
教育局长非法受贿十万余元 捐钱抵赃款获缓刑

新田县教育局外景。资料图片

  

教育局长非法受贿十万余元捐钱抵赃款获缓刑

    二审认定,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受贿款中用于捐赠的款项可以从中扣除,不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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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被判受贿10万余元,二审将其用于捐赠等款项扣除并减轻罪责

  引言

  12月1日,受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新田县法院在新田县看守所对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宣读了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
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个人的捐赠款咋能抵扣受贿款呢?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就在文建茂案二审宣判后不久,少数获知文建茂已出狱的人士对此案议论纷纷。

  捐赠款到底能否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的礼金是否属于平常人情往来呢?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贫困县局长在任六年亏空过千万

  永州市新田县地处湖南省西南角,是一个只有30万人口的国家级贫困县,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据有关部门调查,文建茂调任教育局局长时,新田县教育局账上还有680万元节余款,可他在任的6年内,教育局亏空竟达1100万元,中小学负债两千多万元。

  2004年11月16日,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5年2月8日,文建茂被取保候审;2005年6月6日,新田县检察院以文建茂涉嫌犯有受贿罪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文建茂任职期间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实得贿赂款75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捐赃不能抵扣贿款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文建茂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未持异议,但其辩称,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且自己都是被动接受。其任职期间,收取他人财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还有21500元是在长沙市为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的,也属于公务开支,因此,这21500元也应该从其受贿款总额中扣除。收受新田县电影公司、新田县卫生防疫站、新田县新华书店3个单位的钱属于红包礼金,不是受贿。另外,文建茂还辩称自己是在纪委“双规”前主动承认罪行的,应该认定他有自首情节。

  新田县法院经两次开庭后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文建茂利用担任新田县第二中学校长和新田县教育局局长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人事安排、学生保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9300元。法院还查明,文建茂自称到长沙与某电视台协调关系的开支费用—————一张票面金额为21500元的发票是假发票。新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文建茂收受新田县电影公司等3个单位的钱属于受贿款,不属于红包礼金。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建茂并非主动投案,且在第一次供述前,办案机关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文建茂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属自首。8月17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永州中院:捐款可不以受贿论处

  一审宣判后,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文建茂已构成受贿罪。但原公诉机关指控文建茂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4000元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且确有证据证明,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因此文建茂实得贿赂款44400元。新田县新华书店于2000年至2003年期间,4次送给上诉人文建茂人民币共3400元,属节日期间走访、交流或平常的人情往来所送的红包礼金,该款项可不以受贿论处。另上诉人文建茂于2004年9月6日被纪委“双规”,当晚就对自己的主要受贿事实作了交代,检察机关于2004年9月23日才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因其对犯罪事实的交代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前,故可视为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正研究是否提起抗诉

  据目击者反映,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至今文建茂案已经二审宣判的消息大部分人都还不知道。

  12月8日,记者来到永州市中级法院联系采访此案二审审判长、副院长肖达明,但肖达明以开会为由没有接受记者采访。

  中院其他相关负责人认为,该院对此案的判决是非常公正的。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已经收到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市检察院正在研究是否对此案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据《法制日报》报道

  质疑

  谁能证明捐赠款是受贿所得?

  律师称其捐赠和公务开支前,受贿过程已完成

  一直关注此案的永州某律师事务所成律师认为,文建茂在进行所谓的捐赠、公务开支前,已经收受了他人的贿赂款,其受贿过程已经完成,因此就算他后来以私人钱财进行捐赠或公务开支,也不能以捐赠款来抵扣其受贿款,有谁能证明文建茂捐赠的那些钱就是他受贿得来的钱呢?

  对于文建茂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新田县纪委有不同的观点。

  新田县纪委认为,文建茂被“双规”后拒不交代实质性问题,在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的调查组多次谈话教育并出示相关证据后,才陆续交代了一些问题,文建茂并不是在“双规”前就交代了全部问题。

  观点

  警惕另类贪官玩花样

  专家认为如果开此先例,可能让其他贪官借此打擦边球

  “贪官的左手牵着偷回来的一头牛,右手捧出的却是一只橘子,被人发现后竟异想天开妄图拿一只橘子当其偷牛行为的挡箭牌。我发现现在身陷法网的贪官们都喜欢玩‘受贿济贫’的花样。如果这样可以减轻处罚,以后反贪就更难啦!”记者在永州采访时,一位检察官主动向记者谈了他的看法。

  湖南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认为,在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因而,不论行为人将受贿款用在何处,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不只是受贿罪,凡是财产性犯罪,对赃款的使用去向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贪官们有扶贫帮困的积德行善之举,也不足以使他们的贪污行为得到宽容。否则,以“济贫”而受贿、以“社会赞助”而受贿、以“公务活动”而受贿,便可能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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