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光明判赔1000万元警醒业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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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4:55 中国青年报 | |||||||||
9月12日,云南上市公司红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光明”)接到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赔偿原告1000万元。 这是3年内红河光明输掉的第二场“商标侵权”官司。1000万元的赔偿额被业界称为创造了中国商标侵权赔偿的最高记录;红河光明走过的诉讼之路发人深省:中国企业该如何对待商标?如何及时行使权力、捍卫合法权益?
再次折戟 2004年,红河光明被山东私营企业主林辉告上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由红河光明生产并现身佛山的“红河红”啤酒再次侵害了他对“红河”商标的所有权。判决最终倒向林辉,红河光明被判赔偿原告1000万元。 这已经是红河光明第二次败诉。第一次,它败在济南中院,对手就是林辉,败因是商标侵权。 林辉在2000年买下了黑龙江一家企业的“红河”商标,成立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2001年,红河光明首次遭到林辉起诉,称其滇泉牌“红河”啤酒已经侵害了他对“红河”商标的所有权,要求红河光明立即停止侵权,赔偿499万元。 “林辉曾经提出过私了,开价50万元转让红河商标。我们没同意。”红河光明董事长秘书徐辉说。但红河光明最终自酿苦果:2001年10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红河败诉,从红河账上划走50万元,并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红河”啤酒。 红河光明随后又推出滇泉牌的“红河红”啤酒。不料又被林辉提出异议,认为“红河红”明显有侵犯“红河”商标之嫌。红河光明针锋相对,立即就异议提交了答辩。红河光明这一次颇感“理直气壮”,因为“红河红”商标已经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公告,距离拿到登记注册证书仅差一步。 但是迄今两年多了,商标局对红河红侵权异议的最终裁定还没有下来,林辉正是在这个节骨眼上再次把红河光明推上了被告席。这一次,不在山东,而是佛山,不是50万元,而是1000万元。 商标圈套? “这是早有预谋的圈套!”徐辉愤愤不平。红河光明至今心存两大疑窦。 首先,创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红河光明在1994年就提出申请注册“红河”商标,当时我国商标申请实施核转制,即由基层工商部门层层上报,红河光明所在的开远市工商局却没有受理,理由是按照《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共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1997年,黑龙江一家企业申请“红河”却被批准———“为什么我们云南红河州申请一个自己的品牌被驳回,一个东北小企业就可以顺利核准?”红河光明大惑不解。他们也提出过异议,并要求撤销这个红河商标,但一直未果。 第二块在喉之鲠是,佛山中院没有顾及“红河红”商标尚在答辩裁定阶段,在没有得到商标局最终裁决的情况下就开庭审案、结案。红河光明认为这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即只有在当事一方对裁决不服时才能上诉。 红河光明一直强调他们掉进了陷阱。徐辉说:“林辉先注册红河商标,然后通过济南、佛山的私营企业把我们的产品投放异地,将司法管辖权也移到了异地,最终赢得官司。” 但第一次兵败济南并没有让心高气傲的红河光明把注册资金只有两万元、经营场所不足5平方米的“山东红河饮料经营部”放在眼里,他们拒绝50万元的和谈方案,也就为惊天动地的1000万元埋下了伏笔。 胜诉的林辉如是说:“我只有高中文化,但为什么两次官司都打赢了?很简单,我是在合理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云南人为什么不从自身寻找原因?” 林辉说,黑龙江一企业最早注册红河商标成功,归因于《商标法》中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不能作为商标这一规定后面还有一句:“第二含义的除外”,而“红河”正是一条河流,就在林辉老家山东潍坊境内。但是红河光明却不能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土地上找到真正的红河———一条叫元江的河流穿过红河州之后流入越南,才正式被称作“红河”。“我很早就找过红河光明,50万元的价格高吗?我当初拿到它却付出了更高昂的代价。直到现在,我仍然愿意坐下来跟红河光明商谈。1000万元高吗?也不算高,这与它这个上市公司经营年报赢利状况是吻合的。当初我愿意卖,他们不买,现在他们想买了,我偏不卖了。”林辉说。 林辉有一句话颇令人回味:目前中国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商标注册意识仍然太差。 发人深省 红河光明败诉令业界一片嘘唏:一家著名上市公司怎么就被一个小企业一步步逼入了死角?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笛认为,红河光明应该汲取教训: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为什么就是没法完成注册?为什么非得端着上市公司的架子寻求行政力量帮助而非及时寻求法律支援?宋笛认为,红河光明败诉甚至给红河卷烟、红河红酒敲响了警钟,否则这些知名大企业仍然可能重蹈红河啤酒覆辙。 云南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辛彩英说,红河光明之败因此成为必然,一个企业如果抱着侥幸心态忽视知识产权难免遭到惩罚;现在中国企业普遍存在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的弊端,更存在先生产经营再注册商标的不规范运作———红河光明的遭遇足以令业界警醒。 云南商标专家李秀华深入剖析了这起案例:中国商标注册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但当初红河光明完全可以根据“第二含义”原则不断申请,完成注册;当别人注册之后也可以提出异议,一旦查明对方在3年内没有使用,就可以申请予以撤销;在5年内仍然可以提出争议。只要在各个环节谨慎对待、步步为营,就一定不会招来今天的后果;济南败诉时,50万元买回商标仍不失为明智之举。 “商标必须申请,申请才有使用的权利。一旦获得了这个权利,也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在这一点上,林辉与红河光明的态度恰恰形成鲜明对比,也成为两个最具现实意义的维权版本。”李秀华说。 据新华社昆明11月6日电 作者:新华社记者 陈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