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以贴息方式带动社会投资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18:22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何雨华) 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中央财政将通过贴息方式,带动和引导社会投资,用于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竞争性、经营性项目。 财政部日前公布《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该项贴息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贴息的资金。
贴息资金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暂行办法》,贴息资金贴补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补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实际支付的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总额。贴息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安排。 《暂行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贴息资金: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银行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的;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