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物权法草案公布 > 正文
 

中国物权立法促公私关系调整 平等保护公私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15:5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4日电 10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已经进入第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依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瞭望》周刊刊载文章说,中国物权立法推动公私关系调整,平等保护公私利益,将推进社会和谐。

  文章说,作为民法典的核心,物权法要为新形势下调整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群体
利益与个人利益定下基本框架。宏观上,物权法面对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国家和个人的关系、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

  文章指出,

物权法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让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物权法确认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体现对相同事物给予相同对待的自然正义原则,为个人合法财产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文章同时也指出,公私财产平等的另一方面涵义,是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也要加强,确保其用在公共利益上。由于建国以来中国长期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现实,物权法作为私法,也必须考虑好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否则就丧失了法律的正义性,这是中国国情所决定的。正如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所说,“物权法不仅仅是一部私法,公法内容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也非常重要,因为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的大部分物权都是在公法参与下确立、流转乃至消灭的。”

  因此,物权立法迫切需要政治理念的支持,而不纯粹是法律规则问题。同时在技术上,物权立法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既要考虑与中国现行体制的接轨,又要制定符合物权法基本原理的规范。

  文章说,中国的改革开放也是财产制度变革的过程。除了确认和保护人们通过劳动、投资、交易等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外,同时要明晰产权,特别是要明确公有财产如何支配。在中国,除部分经营性动产(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外,公有制财产的物权化并不等于私有化,而是通过使用权、经营权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并建立类似于财产所有权的约束机制实现的。例如,土地使用权的创设即是国有土地物权化的方式。

  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公共财产,使之真正用于公共利益还需要公法的参与。不久前的一次物权法草案研讨会上,与会公法专家认为物权法涉及的国家赔偿责任、腐败问题以及登记制度等都不单单属于私法领域,同时草案中国家对物权进行干预的内容极多,简直就可以称为一部物权管理法或是物权登记法。与会专家认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即作为物权法支撑框架的公法体系是无瑕疵的,但现实是公法体系瑕疵无处不在。

  文章分析称,公法与私法的交叉是社会转型时期对法律的特定需求。如何让公法为物权法保驾护航,又防止公法在私权保护中过度膨胀,是必须面对的一大命题。(杨柳)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210,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