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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劳动力中介要整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12:01 南方都市报

  广州市出台《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下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肖小冰) 一年内被群众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限期整改,并在30日内整改完毕;整改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

  昨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办法》下月1日起施行。

  3名以上从业人员持资格证

  开办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有机构章程,内容包括:机构性质、名称、地址、注册资金及其来源和分配形式、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业用途的、属永久性建筑的(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不含公摊面积)、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有3名以上(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等。

  有效投诉3次以上要限期整改

  《办法》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内被批准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并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检查中,如果发现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已有结论,又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难以继续达到法定开办条件的;经营管理混乱,一年内被群众有效投诉3次以上,并经核实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经营的;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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